(2)其它身份关系上的效果:被宣告死亡人的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该收养关系继续有效。但收养
人和被收养人同意解除收养关系,其与子女的身份关系自行恢复。
2.财产关系上的效果
(1)继承遗产的人应当返还继承的财产:①原物存在的,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
补偿。②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还,由依继承法取得原物的公民或者组织给予适当
补偿。
(2)赔偿责任: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及孳息外,
还应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两种之间没有联系。
法人的分类
(一)学理上对法人的分类
1.公法人与私法人。①公法人。公法人指以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由国家 “依公法”所设立的行使
或者分担国家权力或政府职能的法人。②私法人。依私法设立的法人为私法人。
2.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私法人”按照成立的基础分为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
(1)社团法人。社团法人指以人的集合为基础而成立的法人。公司、企业、合作社、各种协会、学会
都是典型的社团法人。
(2)财团法人。财团法人指以一定目的财产为基础而成立的法人。基金会组织、慈善组织、寺院都是
财团法人。
(3)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区别
①成立基础不同。社团法人以人的集合为成立基础,有自己的组织成员或社员;财团法人以捐助财产
为成立的基础,因而没有法人成员(社员)。
②设立行为不同。设立社团法人的行为属于生前共同行为;而设立财团法人的行为属于单方民事法律
行为,部分属于生前行为(例如比尔盖茨设立的基金会法人),部分属于死因行为,通过遗嘱设立(例如通
过遗嘱设立诺贝尔基金会)。
③设立人的地位不同。社团法人的设立人,在法人成立后成为法人的成员(社员),并享有成员权;财
团法人的设立人在法人成立后与法人相脱离,并不成为法人的成员,并且社团法人也没有成员。
④有无意思机关不同。社团法人既然是人的集合,其成员需要参与法人事务的管理,因此社团法人有
意思机关(例如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定社团法人的大政方针,社团法人属于“自律法人”。财团法人
没有成员,也没有意思机关,属于“他律法人”。
⑤法人目的不同。社团法人设立的目的既可以是为了营利,也可以是为了公益,因而社团法人可以分
为营利法人、公益法人和中间法人;而财团法人设立的目的只能是为了公益,因此财团法人只能是公益法
人。
(二)《民法通则》对法人的分类
1.企业法人。企业法人,指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法人。企业法人一定是私
法人、社团法人、营利法人。
2.机关法人。机关法人,指依法享有国家赋予的行政权力,并因行使职权的需要而享有相应的民事权
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国家机关。
3.事业单位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指从事非营利性的社会公益事业的法人。包括从事文化、教育、卫
生、体育、新闻等公益事业的法人。
在我国,有的事业单位法人属于公法人,如证监会、银监会。大多数事业单位属于私法人、社团法人、
公益法人,如北京大学、同仁医院、中央电视台。事业单位法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行政命令组建的,自
批准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由自然人和法人自愿组建的事业单位,应依法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经核准
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4.社会团体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指由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建,经批准从事社会公益、文学艺术、学
术研究、宗教等活动的各类法人。如工会、妇女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宋庆龄基金会。
社会团体法人具有以下特点:①社团法人主要是公益法人,也包括中间法人,但不包括营利法人。②
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不是一回事情。社团法人的范围远比财团法人的范围广泛。在我国,社团法人中
仅基金会法人属于财团法人。③社会团体法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行政命令组建的事业单位,无需登记,
自批准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由自然人和法人自愿组建的事业单位,应依法办理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经核
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三)、法人的成立
1.法人成立的实质条件
法人成立的实质条件有三:①依法成立。②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③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
所。
2.法人资格的取得
(1)机关法人。机关法人自批准成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无须登记。
(2)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①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自批准成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
格;②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批准成立后,尚须办理核准登记,方可取得法人资格。
(3)企业法人。经批准成立后,尚须办理核准登记,方可取得法人资格。
(4)公司法人。①有限责任公司原则上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②股份有限公司、商业银行、保
险公司、证券公司等特许经营的营利法人,须经主管机关批准,并办理核准登记,方可取得法人资格。
(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
(一)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1.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点。①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受到自身性质的限制,不能享有专属于自然人的
权利,例如,法人不能享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法人的名誉权受到侵害后,不得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受法律、行政法规的限制。③法人的权利能力受其章程和目的范围的限制。
2.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产生和消灭。①法人自依法成立时,其民事权利能力产生。②法人被依法终止
时,其民事权利能力消灭。③“清算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并未消灭,而是受到严格限制,其民事权利能
力仅限于从事清算范围内的民事活动,不得从事清算范围外的民事活动。
(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1.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特点:①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一起发生和消灭。②法人的民事
行为能力由法人机关予以实现。
2.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产生和消灭:①法人自依法成立时,其民事行为能力产生。②法人被依法终止
时,其民事行为能力消灭。
(五)、法人机关
1.法人机关的概念。法人机关,是指根据法律或章程的规定,于法人成立时产生,无须特别委托授权
就能够形成、表示和实现法人意志的机构。
2.法人机关的特征
(1)法人机关是根据法律和章程的规定而设立的。例如:①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
位法人的机关依法律设立。②公司法人机关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设立;③社会团体法人的机关主要是依照
章程设立的。
(2)法人机关无独立的人格。法人机关是法人的有机组成部分,不是独立的主体。
(3)法人机关无需经过法人的授权即可对内形成法人意思,对外代表法人作出或者接受意思表示。
(4)法人机关的行为即为法人的行为。法人机关执行职务的行为一律由法人直接承担民事责任。
(5)法人机关由一个或者数个自然人组成。包括两种:①独任制机关。由一个自然人组成的机关为独
任制机关,如我国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厂长。②合议制机关。由数个自然人组成的法人机关为合议制机关,
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3.法人机关的类型
(1)意思机关。法人的意思机关即形成法人意思的机关,是法人的权利机关。①社团法人的意思机关
是社员大会,如公司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②财产法人因为没有成员,所以财产法人无意思机关。
(2)执行机关。法人的执行机关即执行法人意思机关的决定、法人章程、捐助人意思等事项的机关。
任何法人皆须有执行机关。①社团法人的执行机关由一个自然人担任时,为执行董事或者执行理事;由数
个自然人担任时,为董事会或者理事会。②财产法人的执行机关为理事会。
(3)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能够对外代表法人为意思表示的负
责人。①我国采用一元制,即法定代表人只能是一个自然人。②一般情况下,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由法人的
正职负责人担任;没有正职的,由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担任;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③法定
代表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无需法人的授权。④法人对法定代表人的职权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合同法》
第 50 条规定“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
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4)监督机关。监督机关,指根据法人章程和意思机关的决议对法人执行机关、代表机关的行为实施
监督的机关。如公司的监事会或者监事。监督机关不是法人的必设机关,仅为公司法人的必设机关。
民事法律行为
一、民事法律行为
(一)概念及特征法硕联盟
民事法律行为,指民事主体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依法产生
民事法律效力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为法律事实的一种。
民事法律行为具有如下特征:
1、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合法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具有合法性,即必须是合法行为,从而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效果。
2、民事法律行为是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作为构成要素
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是意思表示。所谓意思表示,是行为人将其期望发生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愿以一定方
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民事主体创设、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自由意志,体现为民事主体的意思
表示。民事法律行为的这个特征,使其与非表示行为,即事实行为这一法律事实得以区分。
意思表示虽然是民事法律行为不可或缺的构成要素,但意思表示本身不是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与意思
表示不具有等价性。意思表示仅仅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素之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除意思
表示以外,还必须具备其他条件。
3、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的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有目的的行为,是当事人欲达到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它是当事人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
事法律关系为目的的行为。此处的“目的”仅指当事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所追求的法律后果,不包括行为
人实施行为的动机。这一特征使得民事法律行为区别于其他法律事实,如侵权行为。侵权行为虽然也产生
一定的法律后果,但这个法律后果并非当事人自己主张,而是由法律规定的。
(二)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行为与事实行为
《民法通则》除使用民事法律行为概念以外,还创设了民事行为的概念。民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发
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民事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并非一切民事行为都是民事法律行为。民
事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关于效力
待定的民事行为,《民法通则》没有规定,但《合同法》作了详细规定。因此在本讲中将不探讨效力待定的
民事行为的内容。
民事行为是与事实行为相对应的概念。事实行为是指不具有意思表示内容,但按照法律规定,在客观上引
起了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如侵权行为、无因管理行为、拾得遗失物的行为、发现埋藏物的行为等。民事
行为与事实行为的主要区别是:(1)民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其必备要素;而事实行为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而当事人实施行为的目的并不在于追求民事法律后果。(2)民事行为根据当事人意思表示产生法律效力,事
实行为依据法律规定产生法律后果。(3)民事行为以行为人具有相应行为能力为生效条件,事实行为不要求
行为人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三)意思表示
1.意思表示的概念及要素
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把进行某一民事行为的内心意愿,以一定的方式表示于外部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以
意思表示为核心,因此认识民事法律行为必须以意思表示为切入点。
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包括效果意思、表示意识和表示行为。效果意思是指当事人欲使其目的意思(动机)
发生法律上效力的意思要素。因为当事人有效果意思,因此区别于情谊行为,在纯粹的情谊行为中,当事
人之间也有约定,但是当事人并无打算在法律上受该约定的约束。而表示意识是指行为人将其内在的效果
意思以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的意识,而将效果意思使外部认识的行为则为表示行为。表示行为是使相对人
了解其意思的行为要素。表示行为可以采取明示或默示两种方式。
准意思表示有两种情形,即意思通知与事实通知。所谓意思通知是指由通知意思而发生法律规定的效果的
行为。意思通知的法律效果不是基于当事人的追求,而是法律的规定。如承认的催告(《合同法》第 47 条
第 2 款)、拒绝受领、催告履行等均为意思通知。所谓观念通知是指通过认识事实并通知该事实而发生法律
所规定的效果的行为。典型的观念通知有债务的承认、债权转让的通知等。
3.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
意思表示可以分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和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如订立合同过程中
的要约和承诺、债务免除、授予代理权、合同解除等均属于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如遗嘱行为、抛弃动产等行为。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在意思表示作出时生效。但立遗嘱是个例外,这种意思表示的生效还需要立遗嘱人的
死亡这个法律事实。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要根据具体情形分析。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区分为对话的意思表示和非对
话的意思表示。对话的意思表示到达对方,处于客观上可以了解的时候发生效力。非对话的有相对人的意
思表示,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但《合同法》第 26 条规定的“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
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则属于例外情况,即双方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要求以行为方式作出
承诺的,虽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却是在行为作出时生效。
意思表示由表意人通过传达人传达的,由于传达人没有转达或者推迟转达意思表示的风险,由表意人承担。
另外向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发出的意思表示,通常必须到达其法定代理人时才能生效。当然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人能够独立作为的法律行为除外。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根据不同标准进行不同分类。
(一)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与多方法律行为
单方法律行为,指仅由一方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就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单方民事行为的特点是无需他人
同意即可发生法律效力。典型的单方法律行为包括:授权行为、订立遗嘱、免除债务、抛弃财产、撤销行
为、追认行为、选择行为、单方解除行为等。
单方法律行为一般只在两种情况下出现:一是有关行为的后果仅使相对人取得权利而不承担相应义务,如
授权行为、捐赠、遗赠等;二是涉及形成权的行为,即行为人依法或根据合同而享有单方行为的权利,如
撤销行为、解除行为、追认行为等。
双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是当事人双方相对应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才可成立的法律行为。合同行为
是典型的双方法律行为。
多方法律行为,又称协定行为,是超过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并行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才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决议(多个民事主体依据表决原则作出的决定,例如股东代表大会的决议)一般也作为多方法律行为处理,
但与一般的多方法律行为仍有不同:(1)决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但一致,而且其用语也完全一致。这与
双务合同不同。(2)决议中的意思表示针对对象不是其他发出表示的成员,而是针对有关意思形成机构。
(3)决议对没有表示同意的成员也具有拘束力。
区分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的意义在于:法律对二者成立的要求有所不同。单方行为只要求当事人
一方作出意思表示即可成立。而双方法律行为,则必须行为人意思表示的一致才能成立。
(二)有偿法律行为与无偿法律行为
有偿法律行为指行为人取得权利时必须支付对价的民事法律行为,如买卖、租赁、承揽等。无偿法律行为
则指行为人取得权利时不必支付对价的民事法律行为,如赠与、无偿保管等。
区分有偿法律行为与无偿法律行为的意义在于:
1、确定行为性质。法律规定某些民事法律行为必须是有偿的或者无偿的。如买卖必须是有偿的,而赠与则
必须是无偿,对此当事人不能自己约定。
2、认定行为效力。有偿法律行为显失公平时,受损害方有权请求变更或撤销;而无偿法律行为则不存在显
失公平的问题。
3、确定行为人的责任。一般来说,有偿法律行为的民事责任要重于无偿法律行为。如买卖合同中的出卖人
应当对买卖标的物的瑕疵承担违约责任;而赠与合同中的赠与人原则上不对赠与物的瑕疵承担责任。
4.主张撤销权。如果是有偿民事行为,只有在受让人明知的情况下才可以主张《合同法》第 74 条的撤销权;
如果是无偿法律,就不用考虑当事人的主观意图就可以主张《合同法》第 74 条的撤销权。
5.对当事人的行为能力要求不同。如果是有偿民事行为,要求当事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如果
是无偿民事行为,则对于获得利益的当事人的行为能力不作要求。
(三)诺成法律行为与实践法律行为
诺成法律行为指仅以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或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如买卖、租赁、承揽等。而实践法律
行为指除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必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或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如保管合同。
其他的实践法律行为有: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定金合同等,这些实践性法律行为均是与民事法律行为
的生效联系在一起。赠与合同根据《合同法》第 185 条、186 条的规定,不属于实践法律行为。动产质押
合同根据《物权法》第 212 条的规定,不再属于实践法律行为。
在法律没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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