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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来源:优易学  2010-1-25 15:16:46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公考书店

 

  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在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过程中,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而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应予立案。
  (三十)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案(第四百一十五条)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是指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放行的行为。
  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而予以放行的,应予立案。
  (三十一)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第四百一十六条第一款)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是指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公安、司法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导致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或者其家属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导致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被转移、隐匿、转卖,不能及时进行解救的;
  3.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3人次以上的;
  4.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三十二)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第四百一十六条第二款)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是指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公安、司法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利用职权,禁止、阻止或者妨碍有关部门、人员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拐卖、绑架者或者收买者通风报信,妨碍解救工作正常进行的;
  3.其他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三十三)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第四百一十七条)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是指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司法及公安、国家安全、海关、税务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向犯罪分子泄漏有关部门查禁犯罪活动的部署、人员、措施、时间、地点等情况的;
  2.向犯罪分子提供钱物、交通工具、通讯设备、隐藏处所等便利条件的;
  3.向犯罪分子泄漏案情的;
  4.帮助、示意犯罪分子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翻供的;
  5.其他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三十四)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案(第四百一十八条)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招收的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徇私舞弊,利用职务便利,伪造、变造人事、户口档案、考试成绩或者其他影响招收工作的有关资料,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上述材料而予以认可的;
  2.徇私舞弊,利用职务便利,帮助5名以上考生作弊的;
  3.徇私舞弊招收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3人次以上的;
  4.因徇私舞弊招收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导致被排挤的合格人员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因徇私舞弊招收公务员、学生,导致该项招收工作重新进行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十五)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案(第四百一十九条)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是指文物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城乡建设规划部门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导致国家一、二、三级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2.导致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损毁的;
  3.其他后果严重的情形。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案(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24小时以上的;
  2.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使用械具或者捆绑等恶劣手段,或者实施殴打、侮辱、虐待行为的;
  3.非法拘禁,造成被拘禁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4.非法拘禁,情节严重,导致被拘禁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非法拘禁3人次以上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没有违法犯罪事实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7.其他非法拘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搜查案(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罪是指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的行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搜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并实施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2.非法搜查,情节严重,导致被搜查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3.非法搜查,造成财物严重损坏的;
  4.非法搜查3人(户)次以上的;
  5.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与涉嫌犯罪无关的人身、住宅非法搜查的;
  6.其他非法搜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三)刑讯逼供案(第二百四十七条)
  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逼取口供的;
  2.以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等手段逼取口供,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体健康的;
  3.刑讯逼供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4.刑讯逼供,情节严重,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刑讯逼供,造成错案的;
  6.刑讯逼供3人次以上的;
  7.纵容、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刑讯逼供,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8.其他刑讯逼供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四)暴力取证案(第二百四十七条)
  暴力取证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以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逼取证人证言的;
  2.暴力取证造成证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3.暴力取证,情节严重,导致证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4.暴力取证,造成错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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