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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来源:优易学  2010-1-25 15:16:46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公考书店

 

  7.在国家对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后,拒不执行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的决定、命令,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十一)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案(第四百一十条)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以及其他土地,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10亩以上的;
  2.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0亩以上的;
  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土地50亩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造成有关单位、个人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或者植被遭到严重破坏的;
  5.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引起纠纷,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非法批准征用、占用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分别或者合计10亩以上的;
  7.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林地20亩以上的;
  8.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分别或者合计5亩以上或者其他林地10亩以上毁坏的;
  9.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十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案(第四百一十条)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滥用职权,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30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百分之六十的;
  2.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额30万元以上的;
  3.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引起纠纷,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4.非法低价出让林地合计30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百分之六十的;
  5.造成国有资产流失30万元以上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十三)放纵走私案(第四百一十一条)
  放纵走私罪是指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放纵走私,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放纵走私犯罪的;
  2.因放纵走私致使国家应收税额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
  3.放纵走私行为3起次以上的;
  4.放纵走私行为,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情节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十四)商检徇私舞弊案(第四百一十二条第一款)
  商检徇私舞弊罪是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采取伪造、变造的手段对报检的商品的单证、印章、标志、封识、质量认证标志等作虚假的证明或者出具不真实的证明结论的;
  2.将送检的合格商品检验为不合格,或者将不合格商品检验为合格的;
  3.对明知是不合格的商品,不检验而出具合格检验结果的;
  4.其他伪造检验结果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二十五)商检失职案(第四百一十二条第二款)
  商检失职罪是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验的物品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致使不合格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商品出入境,严重危害生命健康的;
  2.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
  3.造成公共财产、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4.未经检验,出具合格检验结果,致使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等进入境内的;
  5.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引起国际经济贸易纠纷,严重影响国家对外经贸关系,或者严重损害国家声誉的;
  6.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二十六)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案(第四百一十三条第一款)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是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采取伪造、变造的手段对检疫的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等作虚假的证明或者出具不真实的结论的;
  2.将送检的合格动植物检疫为不合格,或者将不合格动植物检疫为合格的;
  3.对明知是不合格的动植物,不检疫而出具合格检疫结果的;
  4.其他伪造检疫结果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二十七)动植物检疫失职案(第四百一十三条第二款)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是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检疫物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导致疫情发生,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
  2.导致重大疫情发生、传播或者流行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5.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引起国际经济贸易纠纷,严重影响国家对外经贸关系,或者严重损害国家声誉的;
  6.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二十八)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案(第四百一十四条)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是指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放纵生产、销售假药或者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为的;
  2.放纵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犯罪行为的;
  3.放纵依法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
  4.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不履行追究职责,致使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得以继续的;
  5.3次以上不履行追究职责,或者对3个以上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履行追究职责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十九)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案(第四百一十五条)
  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是指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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