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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构:六、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来源:优易学  2010-1-16 15:44:29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公考书店

 

  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分别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秘书长、厅长、局长、主任、科长的人选,分别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相同。

  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权,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执行本级权力机关的决议和上级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制定规章,均须经各该级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2)管理有关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行政工作。

  (3)依法保护和保障公民各方面的权利。

  (4)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并监督其下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任免、考核、奖惩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5)办理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制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别实行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分别主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全体会议由本级人民政府全体成员组成。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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