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会议制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要通过举行会议、作出会议决定的形式行使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由委员长召集并主持。
(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委员会
成立各种委员会为代表提供咨询和参考性意见,对于保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工作的质量,以便更加及时、准确地决定国家大事,很有必要。这些委员会可以分为常设性委员会和临时性委员会两大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设性委员会主要是指各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每届任期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相同,即5年。
临时性委员会主要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按照某项特定的工作需要组成的对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调查委员会无一定任期,对特定问题的调查任务一经完成,该委员会即予撤销。
(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他们代表着全国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第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依法行使代表职权的权利。
第二,有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议案、建议和意见的权利。
第三,有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质询案或者提出询问的权利。
第四,有依法提出罢免案的权利。
第五;有非经法律规定的程序,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的权利。
第六,有“言论免责”权。
第七,有在履行职务时,根据实际需要享受适当补贴和物质上的便利的权利。
第八,其他权利。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享有上述权利的同时,还必须履行以下相应的义务:
第一,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
第二,同原选举单位和选民保持密切联系。
第三,保守国家秘密。
第四,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第五,接受原选举单位和选民监督,代表要及时向原选举单位和选民报告自己的工作,听取他们对自己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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