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性质和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是我国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结合行使国家元首的职权。国家主席在我国国家机构中占有重要的位置,它的地位和职权是其他国家机关所难以替代的。国家主席是国家的代表,其行为都被看做国家行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产生和任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产生国家主席和副主席的具体程序是:首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提出国家主席和副主席的候选人名单,然后经各代表团酝酿协商,再由会议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候选人名单,最后由会议主席团把确定的候选人交付大会表决,由大会选举产生国家主席和副主席。
宪法规定:“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45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冲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的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即都是5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职权
根据宪法的规定,国家主席的职权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公布法律,发布命令。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正式通过后,由国家主席予以颁布施行。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发布特赦令、动员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或者战争状态等。
第二,任免国务院的组成人员和驻外全权代表。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正式确定人选后,由国家主席宣布其任职或免职。
第三,外交权。国家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第四,荣典权。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代表国家向那些对国家有重大功勋的人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在我国,国家副主席没有独立的职权,他的职责主要是协助国家主席工作。副主席可以受国家主席的委托,代替执行主席的一部分职权,如代替主席接受外国使节等。副主席受托行使国家主席职权时,具有与国家主席同等的法律地位,他所处理的国务具有与国家主席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职位的补缺
国家主席、副主席缺位,是指担任国家主席、副主席的人因病或其他情况不能视事,不能再继续担任这一职务,或因去世而使国家主席、副主席的职位出现空缺时的情况。宪法规定,国家主席缺位时,由副主席继任主席的职位;副主席缺位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国家主席、副主席都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在补选以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暂时代理国家主席的职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代理国家主席职位时的地位与国家主席相同,他所处理的各种国务具有与国家主席同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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