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优易学 >> 公务员 >> 公选领导 >> 基础知识 >> 法律知识 >> 正文
有关部门法-第三节-民法
来源:优易学  2010-1-16 15:40:48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公考书店

 

  违约的形态主要是履行不能、履行拒绝、履行延迟和不当履行。违约责任方式就是违约的救济形式,包括:

  (1)实际履行。违约方既已违约,通常也就不能自愿地接受对方的要求作实际履行,受害方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实际履行之诉,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要求违约方作实际履行的判决,强制继续实际履行。如果实际履行已经不可能、实际履行在经济上不合理、继续履行对债权人来说已无必要,则不适用实际履行。

  (2)合同解除。一方在根本违约的情况下,另一方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解除合同。合同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的权利。

  (3)损害赔偿。违约损害赔偿指违约方因不履行合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害赔偿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与实际履行等救济手段一并适用。违约损害赔偿坚持完全赔偿原则,包括违约方赔偿对方因其违约而引起的现实财产的减少和因合同履行而得到的履行利益;坚持合理预见原则,即应将完全赔偿的范围限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坚持受害人减轻损失的义务原则,即在对方违约时,非违约方应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减少损失,如果受害方违反这一义务,对扩大的损失部分,违约方不负赔偿责任。

  八、侵权责任

  侵权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时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一般分为,一般侵权责任与特殊侵权责任;单独侵权责任与共同侵权责任。

  (l)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一般侵权责任是指因一般侵权行为造成损害所必须承担的民事责任。其构成要件为: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行为的违法性;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行为人的过错。

  (2)免除民事责仟的条件,是指不履行合同或法律规定的义务而致人损害者依法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事由。免责条件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职务授权行为、不可抗力、受害人的过错、受害人的同意、第三人的过错、意外事件、自助行为等9项。

  (3)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

  (4)特殊侵权责任,是指因特殊的侵权行为造成损害所必须承担的赔偿责任,包括职务侵权损害的民事责任;产品责任;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建筑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被监护人致人伤害的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上一页  [1] [2] [3] [4] 

责任编辑:刀刀

文章搜索:
 相关文章
热点资讯
热门课程培训
论坛新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