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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部门法-第一节-行政法(2)
来源:优易学  2010-1-16 15:40:19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公考书店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2)受理。《行政复议法》第17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3)审理。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4)决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

  行政复议决定的种类有:维持决定;责令限期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决定;责令赔偿的决定等。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5)执行。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由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五、行政法制监督

  行政法制监督是指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群众组织、民主党派、公民等对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活动及其工作人员遵守法律、执行法律的情况进行监督的活动。它包括下列含义:①行政法制监督是其他社会主体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②行政法制监督的内容是监督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依法行政。③行政法制监督是一种监督主体、监督方法极其复杂的监督制度。从监督主体讲,既有行政机关自身的监督,也有其他国家机关的监督,还有社会团体、民主党派、群众组织和普通公民的监督;从监督方法讲,既有能够直接产生法律后果的监督,也有不能直接产生法律后果的一般监督,既有日常监督,也有专门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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