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合同的特征主要有:
(1)合同双方当事人中,至少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2)合同目的是实现特定行政管理目标或者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3)行政合同属于一种双务行政合同;
(4)行政主体对于合同的履行、变更或解除享有优益权;
(5)双方当事人因履行合同发生的争议,受行政法调整,通过行政法上的救济途径解决。
十三、行政指导
行政指导是指行政主体在其管辖权限内,为适应复杂多变的经济和社会生活需要,依据国家的法律或政策,适时灵活地采取引导、劝告、建议、协商、示范、制定导向性政策、发布有关信息等非强制性手段,在行政相对人的同意或者协助下,实现一定行政目的的行为。行政指导具有下列特征:
(l)行政指导是行政主体基于行政职权实施的,是以较为温和的方式实现行政目的;
(2)行政指导对行政相对人没有强制拘束力;
(3)行政指导既可能依据法律,也可能依据法律的原则、精神,有时还可能依据国家的政策实施;
(4)行政指导表现方式灵活,根据不同情况,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倡导、希望、说服、教育、示范、劝告、建议、提供信息以及制定导向性政策等各种不同方式实施。
十四、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有复议权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活动。
1、行政复议的原则
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的原则;一级复议原则;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原则等。
2.行政复议的范围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11)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12)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13)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3.行政复议的管辖
行政复议的管辖是指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分工和权限。行政复议的管辖遵循下列规定:
(1)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但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3)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法作出最终裁决。
(4)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5)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6)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7)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8)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4.行政复议的程序
(1)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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