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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选拔考试第十五章宪法练习题
来源:优易学  2010-1-20 19:27:54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公考书店

 

    五、简答题
    1.答:人身自由与权利是指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拘禁、逮捕、限制、搜查及侵害的自由,以及与人身自由密切相联的公民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和公民通信自由、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等在内的各项权利和自由。
    2.答:邦联是几个独立的国家为了一定的目的结成的比较松散的国家联合,如独联体;邦联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国家,不是国家主体。联邦是由两个或多个成员国(邦州、共和国等)组成的复合制国家。其主要特征有(1)除联邦宪法外,各成员国还有自己的宪法;(2)除联邦中央机构外,各成员国还有自己的中央机构;(3)除联邦国籍外,各成员国公民还有自己的国籍;(4)一般而言,外交权由联邦政府掌握,但也有些联邦国家允许成员国享有一定的外交权。联邦制国家整体与部分的关系比邦联紧密,而比单一制国家松散。
    3.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地位:全国人大在整个国家机构体系中居于首要的、最高的地位,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表现:(1)其他国家机关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2)它制定的法律、作出的决议和决定等,其他国家机关都必须遵守和执行。
    4.答:从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来说,宪法与其他法一样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但是,笼统地讲宪法与其他法一样是不正确的。因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的内容是一国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而其他法只是规定社会的某一个方面的一般问题;宪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他法律与宪法相抵触则无效。而且宪法的制定和修}程序与其他法都不一样。
    5.答: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是:(1)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3)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4)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5)依法纳税;(6)其他义务,包括: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受教育的义务;劳动义务。
六、论述题(案例分析题)
    1.【要点】我国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特点有:
    (1)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①享有权利和自由的主体的广泛性。②公民享有权利和自由内容的广泛性。
    (2)公民权利义务的平等性。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表现为:①公民在享有权利和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也就是说:公民不分民族、性别、出生、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职位高低等,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也一律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国家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对公民也一律平等,任何公民的正当权利和合法利益,都平等地予以保护。国家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享有宪法和法律之上的特权,人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②公民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确认的权利和自由,也平等地承担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3)公民权利义务的现实性。公民权利与义务的现实性表现为:①宪法在确认公民的权利义务时,总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充分考虑到阶段的政治、经济、文化发展实际水平,来确认权利和自由的范围、内容以及物质保障的问题。具体表现为:客观上十分必要,而又非确认不可的就坚决写进宪法;能够做到的,或者经过创造条件可以逐步实现的,就根据能够做到的程度,作出实事求是的规定;从实际条件来看,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不能做到的,宪法就不予以确认。②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有法律保障和物质保障的。
    (4)公民权利义务的一致性。公民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具体表现为:①宪法要求公民既要享有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又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②公民的某些权利和义务是相互结合的,如劳动权、受教育权,它们既是公民的权利,又是公民的义务。③权利和义务是相互促进的。
    2.【要点】我国国家机关的组织与活动原则主要有:
    (1)民主集中制原则。国家机关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主要表现为: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②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最高国家审判机关,最高国家检察机关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③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2)密切联系群众,为人民服务的原则。我国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3)责任制原则。根据现行宪法和有关国家机关组织法的规定,我国国家机构分别采取集体负责制和个人负责制原则,集体负责制是指全体组成人员和领导成员的地位和权利平等,在重大问题的决定上,由全体组成人员集体讨论,并且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集体承担责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即是集体领导,集体负责机关。个人负责制是由首长个人决定问题并承担相应责任的领导体制。在我国,国务院及其各部、委,中央军委等都是实行个人负责制。
    (4)精简和效率原则。我国是各族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国家的阶级本质决定了实现国家职能的国家机构应该既是精简的,又是讲究效率的。在全面改革、开放的新时期,我们必须在正确分析国家职能的基础上,根据精简和效率原则,设置相应的国家机关,并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各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责权限。
    (5)社会主义法制原则。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就是一切国家机关都要按照国家法律进行组织和开展活动。换句话说,就是所有的国家机关都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一方面,国家机关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都不得有超过宪法和法律的权利;另一方面,各级国家机关只有依照法律规定的职责权限进行活动,才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从而达到分工有序,运转协调。  
    3.【要点】(1)违反了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开采的规定;违反了合理开采的规定;违反了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矿产统一规划,综合开采,综合利用,防止浪费的规定。(2)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决定。(3)非法采矿罪和破坏性采矿罪。
    根据与理由:(1)《矿产资源法》第17条规定:“国家对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实行有计划的开采;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采。”第29条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采取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矿山企业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应当达到设计要求。”第30条规定:“在开采主要矿产的同时,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矿产应当统一规划,综合开采,综合利用,防止浪费;对暂时不能综合开采或者必须同时采出而暂时还不能综合利用的矿产以及含有有用组成部分的尾矿,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损失破坏。”本案中,该矿山企业未经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同时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矿产没有进行综合开采,综合利用,而是用采易弃难,采富弃贫的破坏性方法采矿,分别违反了《矿产资源法》第16条、第17条、第29条、第30条的规定。
    (2)《矿产资源法》第39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单位和个人进人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3)该矿山企业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依照《刑法》第343条第1、2款的规定,该矿山企业在已被责令停止开采后仍拒不停止开采,并造成了矿产资源的严重破坏;同时,该企业采富弃贫,对共生和伴生矿未综合开采、综合利用,不按开采回采率、采矿回收率的指标进行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的严重破坏,分别构成非法采矿罪和破坏性采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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