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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来源:优易学  2010-1-20 19:18:00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公考书店
经济法概念

  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和经济运行过程中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经济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西方国家,经济法出现在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时期。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国家对经济运行采取不干预的政策,经济生活完全由市场这一“看不见的手”来调节。到自由资本主义末期和垄断资本主义初期,垄断组织迅速扩大,使市场经济所固有的竞争机制和自发调节失去了应有的效应,自由竞争的环境被破坏殆尽,资本主义私有制固有的根本矛盾和社会矛盾集中激化和爆发出来,这些都严重地威胁着资本主义的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因此,资本主义国家不得不放弃对经济生活不加干预的政策,实行全面干预,把“看得见的手”与“看不见的手”协调起来,开始实行国家于预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经济政策。国家干预经济生活就是国家通过法律来调整特定的经济关系,规范市场主体和市场运行,西方国家的经济法由此而产生。

  在我国,经济法是随着新中国的诞生、成长而产生和发展的。中国以公有制为基础的国家性质,要求国家对整个社会经济活动进行管理。对于经济管理和经济协作中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需要有一个从全局出发,以国民经济整体发展和总量平衡为基础,直接作用于社会生产和再生产活动的法律制度来调整,这种法律制度就是经济法。我国经济法的蓬勃发展,直接源于改革开放,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经济法将发挥更为重要的积极作用。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中国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包括四个方面的社会关系:国民经济管理关系、经济协作关系、市场经济主体在内部经济管理中产生的经济关系以及涉外经济关系。

  国民经济管理关系,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之间,国家机关与经济组织、公民之间在国民经济管理活动中产生的经济关系;

  经济协作关系,是指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其他公民相互之间在经济往来中产生的、由国家调控的经济关系;市场经济主体在内部经济管理中产生的经济关系,是指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在内部经济管理中产生的经济关系;涉外经济关系,包括涉外经济管理关系和涉外经济协作关系。

  经济法主要由经济法的主体制度、宏观调控法律制度和市场管理法律制度组成。

  一定的社会经济关系被经济法调整之后即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由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构成。企业和国家机关,特别是负有经济职能的国家机关,是最重要的经济法主体。前者是市场主体,后者则是国民经济运行的调控和管理主体。同时也应注意,行业协会等经济中介机构是重要的经济法主体,并且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成熟而更加重要。这里重点讲述企业法律制度。作为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宏观经济调控法的功能就是将宏观经济调控纳入法制化轨道,以实现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和保持国际收支平衡等宏观调控目标。预算法、政府采购法、税法、中国人民银行法等,都是宏观经济调控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作为经济法的另外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市场秩序管理法律制度的任务,就是维护市场秩序和市场主体的经济利益,使各个要素市场健康发展。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其他维护各种要素市场的运行和监管的法律,都是市场秩序管理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

责任编辑:cy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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