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中级经济法试题及答案解析(完整版)
来源:优易学  2011-10-29 18:34:59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财会书店

 

  16.同一财产向两人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价款应当依照有关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清偿。下列各项中,不符合《物权法》规定的是( )。

  A.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

  B.抵押权已登记且登记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C.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D.抵押权未登记的,按抵佃合同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

  参考答案:D

  答案解析:根据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因此选项D的说法是错误的。

  试题点评: 本题考核实现抵押权的顺序。

  17.甲与乙签订借款合同,并约定由乙将自己的钻戒出质给甲、但其后乙并未将钻戒如约交付给甲,而是把该钻戒卖给了丙。丙聚是钻戒后,与甲因该钻戒权利归属发生纠纷。根据《物权法》与《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该钻戒权利归属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丙不能取得该钻戒的所有权,因为该钻戒已质押给甲

  B.丙能取得该钻戒的所有权,但甲可依其质权向丙追偿

  C.丙能取得该钻戒的所有权,甲不能向丙要求返还该钻戒

  D.丙能否取得该钻戒的所有权,取决于甲同意与否

  参考答案:C

  答案解析:根据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本题中,乙并未向甲交付钻戒,因此质权并未设立,而乙将钻戒给丙,丙取得了钻戒有权,甲不能要求返还该钻戒。

  试题点评: 本题考核质押权效力。

  18 李某为资助15岁的王某上学,与王某订立赠与合同,赠与王某10万元,并就该赠与合同办理了公证。后李某无正当理由,在交付给王某6万元后就表未不再赠与了。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李某应当再给付王某4万元,因该赠与合同不可撤销

  B.李某可不再给付王某4万元,因王某司于限制行为能力人,该赠与合同效力未定

  C 、李某可向王某要求返还6万元,因该赠与合同可撤销

  D.李某可不再给付王某4万元,因该赠与合同可撤销

  参考答案:A

  答案解析:根据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本题中,李某与王某签订的赠与合同经过了公证,因此不得无正当理由撤销。

  试题点评: 本题考核赠与合同的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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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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