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中级经济法试题及答案解析(完整版)
来源:优易学  2011-10-29 18:34:59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财会书店

 

  28.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合营企业解散原因的有( )。

  A.合营期限届满

  B.合营企业未达到经营目的,又无力发展前途

  C.合营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D.合营企业因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参考答案:ABCD

  答案解析:根据规定,合营企业在下列情况下解散:合营期限届满;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合营企业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

  试题点评: 本题考核合营企业解散的原因。

  29. S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其债权人对S企业提出破产申请,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S企业破产前,可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的主体包括( )。

  A.S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

  B.债务人S企业

  C.出资额占S企业注册资本25%的出资人甲

  D.出资额占S企业注册资本15%的出资人乙

  参考答案:BCD

  答案解析:根据规定,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试题点评: 本题考核重整的申请。

  30.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下列有关破产申请受理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B.债务人不得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进行清偿

  C.管理人对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继续履行

  D.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参考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题的四个选项说法均是正确的。

  试题点评: 本题考核破产受理的效力。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责任编辑:张瑶

文章搜索:
 相关文章
热点资讯
热门课程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