⑤ 并在宣告破产后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成立时间符合法定时间要求。
(3)下列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
① 用于抵押贷款的第1号破产财产;
② 用于对A公司债务抵押担保的第2号房产价值共800万元;
③ 应优先用于职工安置支出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共1250万元;
④ 代为保管的他人财产价值300万元;
⑤ 党、团、工会经费共计85万元;
以上计不属于破产财产的总额为3435万元。
破产财产金额为5850万元(9285-3435)。
(4)破产财产按下列顺序分配:
① 支付破产费用计20万元;
② 支付职工安置支出和离退休人员支出不足的部分共200万元(1310+140-1250);
③ 支付所欠职工集资借款及职工工资等计1650万元(1030+620);
④ 支付所欠税款计850万元;
⑤ 支付破产债权计3130万元(5850-200-20-1650-850);
(5)B公司受偿金额为=3130÷7560×100=41.4(万元)
(7650=11750+100-1000-800-1650-850)
2、(1)该买卖合同因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名牌酒厂)、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广大消费者利益)、违反《合同法》、《商标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而无效。由于双方均属故意,依照《合同法》规定,应依法追缴双方已经取得或约定取得的财产归国家所有,另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合同双方均有商标侵权行为,应依法赔偿被侵权人的经济损失。
(2)该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影响由此而产生的票据关系。因为,商场与酒厂的票据行为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票据关系一旦形成,便与决定其产生的票据基础关系(合同关系)相分离。合同关系之是否有效,对票据关系不产生影响。
(3)A商人可以向所有签章在前的前手,包括出票人商场、背书人酒厂、张某、供应商追索。如其向供应商追索,则追索的费用包括:被拒绝承兑的汇票金额40万元;汇票金额自到期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取得拒绝证书的费用;发出追索通知书的费用。
(4)因为该汇票被变造,所以各票据当事人对A商人的责任,应根据其签章是在变造前还是变造后加以确定。在本案例中,出票人商场和背书人酒厂是在变造之前签章,故应就变造前的10万元承担责任。张某为变造人,应对变造的文义负责,即40万元承担责任。工程队、供应商背书的签章发生在变造之后,应当对变造后的事项负责,也即承担40万元的责任。同时,依《票据法》规定,变造人张某应对变造汇票的行为、供应商应对故意使用变造的汇票的行为,承担票据欺诈行为的法律责任,即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
3、(1)A证券公司从其注册资本数额,及其承销业务活动分析,应为综合类证券公司。综合类证券公司的设立条件之一要求,近3年新股发行主承销次数不少于5家。其业务范围除证券承销业务外,还包括证券经纪业务,证券自营业务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定的其他证券业务。
(2)B公司不具备增发新股的条件。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最近3年内连续盈利,并可以向股东支付股利。但B公司最近3年连续盈利,但一直未向股东支付股利,所以不具备法定条件。A公司购买B公司股票,从其业务范围分析是合法的,属A公司的自营证券业务,但是A公司在承销过程中与他人串通,散布虚假信息,利用资金优势大量购入B公司股票,提升股价从中获利,属于操纵股市的行为,所以违法,B公司应披露的重大事件主要是董事的变动。证券法规定,公司的董事长,1/3以上的董事,或经理发生变动,属于重大事件,应及时披露,属临时公告的范围。B公司12位董事中,有4位辞职,已符合上述披露范围的要求C公司的行为不合法,一是违反持股大户报告制度,证券法规定,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二是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行为。中小股民的损失应当由上市公司B公司,A证券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法律规定,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公告招股说明书、临时报告等信息公开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承提赔偿责任,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1)A银行不能以票据过期为由拒绝电器公司的付款请求。因为承兑是汇票的主债务人,所负责为绝对责任,即使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为付款提示,承兑人仍应负责。A银行为本案的承兑人,应当遵循该规定,承担向持票人电器公司的付款义务。
(2)其他票据债务人对电器公司追索权的拒绝是正确的。因为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如果持票人未在上述法定期限内为付款提示的,则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本案中,持票人电器公司提示付款的期限自票据到期日已超过15天,显然超过了法定提示付款期限,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则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因为其他票据债务人的拒绝是正确。
(3)法案应判令付款人A银行向持票人电器公司支付票款及合理费用,因为A银行承兑该汇票,即应承担无条件付款义务。由于出票人破产,付款人在承兑该汇票时并不知出票人破产,据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债务人企业作为票据发票人或背书人被宣告破产,而付款人或承兑人不知其破产事实而付款或承兑,因此产生的债权为破产债权,付款人或承兑人为债权人。因此,付款人A银行承担完付款责任后,即成为破产企业贸易公司的债权人,将其向电器公司承担的票据责任向法院申报破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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