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增值税基本原理
知识点2:增值税基本原理
一、增值税的概念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按我国增值税法的规定,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就其货物销售或提供劳务的增值额和货物进口金额为计税依据而课征的一种流转税。
增值额是指企业或者其他经营者从事生产经营或者提供劳务,在购入的商品或者取得劳务的价值基础上新增加的价值额。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理解:
1.从理论上讲,增值额相当于商品价值C+V+M中的V+M部分。 增值额是劳动者新创造的价值,从内容上讲,大体相当于净产值或国民收入。
2.就一个生产单位而言,增值额是这个单位商品销售收入额或经营收入额扣除非增值项目(相当于物化劳动,如外购的原材料、燃料、动力、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价值后的余额。这个余额,大体相当于该单位活劳动创造的价值。
3.就一个商品的生产经营全过程来讲,不论其生产经营经过几个环节,其最后的销售总值,应等于该商品从生产到流通的各个环节的增值额之和,即:
商品最后销售价格 = 各环节增值额之和
4.从国民收入分配角度看,增值额V+M在我国相当于净产值,包括工资、利润、利息、租金和其他属于增值性的收入。
二、增值税的特点
1.保持税收中性
2.普遍征收
3.税收负担由商品最终消费者承担
4.实行税款抵扣制度
5.实行比例税率
6.实行价外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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