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新制度《税法》第一章导读
来源:优易学  2011-9-25 10:35:17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财会书店

第二节 我国税收的立法原则

  一、从实际出发的原则

  二、公平原则

  三、民主决策的原则

  四、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五、法律的稳定性、连续性与废、改、立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节 我国税收立法、税法调整与实施

  一、税收立法

  (一)税收立法机关

  根据我国《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以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我国的立法体制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立法权,制定法律;国务院及所属各部委,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抵触的前提下,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但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有权依照当地民族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二)税收立法、修订和废止程序

  目前我国税收立法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1.提议阶段

  2.审议阶段

  3.通过和公布阶段

  二、税法的实施

  对其适用性或法律效力的判断,按以下原则掌握:

  层次高的法律优于层次低的法律;同一层次的法律中,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国际法优于国内法;实体法从旧,程序法从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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