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年注税考试《税收相关法律》第一篇精读辅导及例题详解第六章
来源:优易学  2009-4-8 9:22:40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财会书店
全站文章页内部300*250广告位

第六节税务行政复议

 

    一、税务行政复议的特征

 

    1.是由有复议权的行政机关主持的裁决活动。

  2.行政相对人认为做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即有关税收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能单独提起税务行政复议。

  3.“不告不理”的原则。

  4.不仅审查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且还审查其适当性。

  5.纳税争议案件当事人未经复议,不得提起行政诉讼。对于其他税务争议案件,当事人具有选择权。

  二、税务行政复议范围和管辖

 

    (一)行政复议范围(1)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2)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3)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保全措施,使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4)税务机关作出的强制执行措施;(5)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6)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者答复的行为;(7)税务机关作出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8)收缴发票、停止发售发票;(9)税务机关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或者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有效的行为;(10)税务机关不依法给予举报奖励的行为;(11)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12)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二)税务行政复议管辖1.一般管辖:

  (1)对各级税务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2)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3)对国家税务总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4)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做出的裁决为终局裁决。

  2.特殊管辖:

  对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对税务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主管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对扣缴义务人作出的扣缴税款行为不服的,向主管该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三、税务行政复议申请和受理

 

    (一)税务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二)税务行政复议受理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根据《规则》规定,对有下列7种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不予受理:

  ①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②超过法定的申请期限;③没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和行政复议对象;④已向其他法定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且被受理;⑤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⑥申请人就纳税发生争议,没有按规定缴清税款、滞纳金,并且没有提供担保或者担保无效;⑦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

  四、行政复议审理中的证据

  税务行政复议程序实行举证责任制度,基本原则是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不得作为定案依据的材料:

  ①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②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③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④当事人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⑤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⑥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⑦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⑧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五、税务行政复议决定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税务行政复议申请的,可以撤回,但不得以同一基本事实或理由重新申请复议。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税务作出税务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1.税务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税务机关重新作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税务机关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

  2.被申请人不按照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税务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消该税务具体行政行为。

  3.根据《规则》规定,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中止:申请人死亡,须等待其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申请人丧失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其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复议机关暂时无法调查了解情况的;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进行处理的;案件的结果须以另一案件的审查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件尚未审结的;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被申请人正在履行的;其他应当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

  复议机关在受理、审查、决定税务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可使用行政复议专用章。行政复议专用章与行政机关印章在行政复议中具有同等效力。

  税务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适用规定的文书格式。

上一页  [1] [2] [3] [4] [5] [6] 

责任编辑:虫虫

收藏此页】【 】【打印】【回到顶部
注册税务师文章内容下595*220
文章搜索:
 相关文章
文章页底部580*154广告位
热点资讯
文章页330尺寸谷歌广告位
热门课程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