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年注税考试《税收相关法律》第一篇精读辅导及例题详解第六章
来源:优易学  2009-4-8 9:22:40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财会书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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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行政复议程序根据规定,行政复议程序共有申请、受理、审理、决定及其执行四个阶段。


  一、行政复议申请与受理

 

   (一)申请复议的条件

 

   (1)申请人合格(2)有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复议范围和受理复议机关管辖(5)在法定申请期限内申请复议(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复议的期限分为一般复议期限和特殊复议期限。

  1.一般复议期限根据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保障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特殊复议期限特殊复议期限只有法律规定超过60日的才有效。如申请人对专利局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申请人可以书面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口头申请行政复议。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书面申请的,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三)行政复议的受理

 

     1.受理以复议机关对申请的审查为前提,审查的范围包括:

  (1)是否符合申请的一般条件。

  (2)是否超过法定的申请期限。

  (3)是否重复申请。

  (4)是否已起诉。

 

    (5)复议申请书是否符合格式要求,如不符合,可要求申请人限期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未申请。

  2.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的5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行政复议申请自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对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受理后超过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在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3.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受理:

  (1)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2)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3)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4)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5)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6)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职责范围(7)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符合行政复议条件,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申请,应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二、行政复议的审理

 

   (一)审理期限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二)审理依据行政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以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依法指定的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为依据。

  (三)审理方式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

  (四)审理中的其他有关问题1.复议申请的撤回根据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

  2.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根据规定,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有例外: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3.证据的收集在行政复议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4.行政复议人员在审理期限的权利和义务。行政复议人员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时,可以查阅、复制、调取有关文件和资料,向有关人员询问。调查取证时,行政复议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被调查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行政复议人员的工作,不得拒绝阻挠。

  三、行政复议中止和终止(重点)

  (一)行政复议中止行政复议中止,是指要复议进行过程中,复议程序因特殊情况的发生而暂时停止。当中止复议的情况消除后,再恢复复议程序,中止前已进行的复议行为仍然有效。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行政复议事件审理的,行政复议中止:

  1.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2.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3.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4.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5.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6.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7.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8.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

  (二)行政复议终止行政复议终止,是指在复议程序因特殊情况的发生不能继续或者继续进行毫无意义情况下,结束正在进行的复议程序。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

  1.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2.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3.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4.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的;5.申请人对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因申请人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该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变更为刑事拘留的。

  行政复议中止的前三种情形,在满60日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的,行政复议终止。
  四、行政复议和解与调解

  (一)行政复议和解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准许。

  在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的,行政复议终止。

  行政复议和解制度的内涵和要求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行政复议和解制度并非适用于所有行政复议案件,只适用于特定范围的行政复议案件,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

  (2)行政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必须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

  (3)行政复议和解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愿达成和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而不是仅仅要求达成和解意思告知行政复议机构即可。

  (4)行政复议和解必须在法定的时间阶段进行,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愿达成和解只能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

  (5)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依法经准许达成和解的,导致行政复议终止的法律效果,即行政复议机构不再继续审理。

  (二)行政复议调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2)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

  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行政复议调解书生效后一方反悔的,不影响行政复议调解书的效力存在。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五、行政复议决定及其执行

 

   (一)行政复议决定的种类

  1.在行政复议决定过程中,如果具体的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撤销、变更该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①只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②适用依据错误的;③违反法定程序的;④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⑤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2.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变更:①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明显不当或者适用依据错误;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是经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查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

  3.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①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②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应当责令其恢复审理。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

  (二)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

 

    1.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应当履行复议决定。不履行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的,复议机关或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2.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机关有权请求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对复议决定的强制执行分两种情况处理:(1)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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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虫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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