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税务行政处罚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概念和种类税务行政处罚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办理出口退税以及吊销税务行政许可证件四种。
不属于行政处罚的情形,主要包括:
(1)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限期改正不同于警告,不是税务行政处罚,而是一种行政命令。
(2)税务机关作出的收缴或者停售发票不是税务行政处罚,而是一种执行惩罚性质的间接强制执行措施。
(3)税务机关依法作出的其他一些税务具体行政行为,如通知有关部门阻止出境、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收缴税务登记证、停止抵扣等,均不属于税务行政处罚。
二、税收违法行为及其处罚规定
(一)违反日常税收管理的违法行为及其处罚规定具体见教材P66。
一般为责令限期改正,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直接妨害税款征收的违法行为及其处罚规定包括: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教材P67。
(三)纳税人违反发票管理的违法行为及其处罚规定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一)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适用范围一般限于较大数额的罚款案件,其他如没收违法所得、停止办理出口退税等不适用听证程序。
(二)听证程序的组织进行当事人要求听证符合条件的,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后15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的姓名及有关事项。
(三)听证的终止
1.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通知参加听证,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听证应当予以终止;
2.听证主持人在听证过程中认为证据有疑问无法听证辩明,可能影响税务行政处罚的准确公布的,可以宣布中止听证,由本案调查人员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后再进行听证。
3.听证过程中,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放弃申辩和质证权利,声明退出听证会,或者不经听证主持人许可擅自退出听证会的,听证主持人可以宣布听证终止;
4.听证过程中,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违反听证秩序,又不听主持人制止的,致使听证无法进行,听证主持人或者税务机关可以终止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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