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年注税考试《税收相关法律》第一篇精读辅导及例题详解第五章
来源:优易学  2009-4-8 9:12:51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财会书店
全站文章页内部300*250广告位

第四节行政处罚程序包括处罚决定程序和处罚执行程序

  一、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包括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

  (一)简易程序

 

     1.简易程序适用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违法事实清楚;有法定依据;数额较小的罚款(指对公民处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程序简单迅捷,当场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可以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2.内容:表明身份;确认违法事实,说明处罚理由和依据;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交付行政处罚决定书;备案。

  (二)一般程序内容:立案、调查、处理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告知和说明理由、当事人陈述和申辩、送达处罚决定书。

  (三)听证程序1.听证的特征:

  (1)听证由行政机关主持;(2)听证公开进行;(3)听证程序只适用于行政处罚领域的特定案件。

  只有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事人申请,才可适用听证程序;(4)一般以当事人申请为前提;(5)组织听证是一定条件下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的法定程序义务。

  听证范围的特殊规定见教材P61。

  2.听证的内容听证程序的内容:听证权告知;听证申请的提出;听证通知;听证的主持与参与;组织听证会;制作听证笔录。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海关组织听证的,应当自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30日内举行听证。

  行政机关应相关当事人的申请在做出举行听证的决定后,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其他相关事项通知当事人。

  海关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中当事人的具体权利,主要包括:

  (1)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参加听证(2)申请或放弃听证(3)申请不公开听证(4)委托律师或其他人员为听证代理人(5)进行陈述、申辩、举证和质证(6)审核听证笔录,并进行修改和签字确认(7)当事人有权依法申请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回避二、行政处罚执行程序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在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1.处罚机关与收缴罚款机构相分离除行政处罚法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或其他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根据规定,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收缴罚款的情形有:依法给予20元以下的罚款的;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因难的,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被处50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时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的,当事人可以拒绝缴纳罚款。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

  2.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比如: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3.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个人不行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返还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
  三、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程序

 

    (一)移送程序的论据

 

    1.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2.调查后,行政机关负债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4)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二)移送程序的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指定2名或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

  (三)异议解决行政执行机关接到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通知书后,认为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可以自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请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复议,也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行政执行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作出的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法律责任

 

     1.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且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2.公安机关违反规定的,不接受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或逾期不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决定的,除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实施立案监督外,由本级或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其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责任编辑:虫虫

收藏此页】【 】【打印】【回到顶部
注册税务师文章内容下595*220
文章搜索:
 相关文章
文章页底部580*154广告位
热点资讯
文章页330尺寸谷歌广告位
热门课程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