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教材讲义第五章第二节
来源:优易学  2010-2-26 0:02:39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财会书店

四、税收优惠(熟悉)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免征契税。

3.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减免。

4.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是否减免。

5.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并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6.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属的,经外交部确认,可以免征契税。

【提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的,不再属于减征、免征契税范围的,且补缴税款。

【例题•单选题】以下行为中,应缴纳契税的有( )。

A.以相等价格交换房屋

B.城镇职工按国家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

C.个人承受荒山土地使用权,用于农业生产

D.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契税的税收优惠。选项A、B、C均免征契税。

五、纳税申报及缴纳(熟悉)

1.纳税申报期限——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 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与土地增值税7天比较)

2.纳税地点:土地房屋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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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虫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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