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其他相关税收政策
(一)捐赠的扣除
1.全额扣除
(1)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2)自2001年7月1日起,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3)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4)对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汶川地震灾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2.限额扣除
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例题1•计算题】某演员参加营业性演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40000元,通过当地民政局向贫困地区捐赠10000元,其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元。
『正确答案』
第一步:计算捐赠前的应纳税所得额=40000×(1-20%)=32000(元)
第二步:计算公益性捐赠限额=32000×30%=9600(元)
第三步:计算捐赠后的应纳税所得额=32000-9600=22400(元)
第四步: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22400×30%-2000=4720(元)
【例题2•计算题】某演员参加营业性演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40000元,通过当地民政局向农村义务教育捐赠10000元,计算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正确答案』【40000×(1-20%)-10000】×30%-2000=4600(元)。
【例题3•计算题】某演员参加营业性演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40000元,直接向贫困地区捐赠10000元,计算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正确答案』40000×(1-20%)×30%-2000=7600(元)。
(二)资助的扣除
个人的所得(不含偶然所得和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用于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可以全额在下月(工资、薪金所得)或下次(按次计征的所得)或当年(按年计征的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三)归纳: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即费用扣除的方法)
1.定额扣除(1个):工资薪金所得。
2.定额+定率扣除(4个):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
3.会计核算办法(5个):个体工商户、承包承租、财产转让所得、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4.不做任何扣除(3个):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
责任编辑:虫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