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最高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工作单位开具的开始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的证明(证明模版从天津会计网(http://www.tjkj.gov.cn)“下载专区”下载,填写后打印盖章)
5、开始从事会计工作的原始资料复印件(提供下列一项即可,复印件上必须加盖单位公章)
(1)干部职工履历表
(2)经办的会计档案(如记账凭证、账簿、会计报表等)
6、证明单位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或法人代码证)
经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签发机关审核,符合注册日期变更规定的予以变更,其提交的证明资料作为依据,我们将在今后的财政检查工作中对上述证明资料进行核查,发现弄虚作假的,我们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于考试合格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生,我们将撤销该考生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收回合格证书,并在有关媒体予以公告。
天津市会计专业职称工作办公室
2009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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