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辅导—DAB合同管理的重要内容(二)
来源:优易学  2011-10-29 11:29:01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建筑书店
  案例2:建立合同争端
  
ASP-1是在某经济不发达国家一个主要城市的污水工程建设项目。项目资金的85%来自一个欧洲发达国家的政府赠款,其余15%来自项目所在国政府国家预算。经过国际公开招标,&考试大/一家中国承包商中标。合同文本采用经业主修改的FIDIC第四版。
  项目开工后,承包商人员和设备进场缓慢,与此同时由于原设计不合理等原因,项目污水处理厂和部分主管线进行了重新设计。项目实施过程中,业主多次拖欠当地币付款。这些因素导致项目工期延误400天。承包商曾三次提交工期延长申请,但监理审定并经业主批准的工期延长仅为100天。承包商对监理和业主的工期延长决定不服,多次提出申诉,并组织工作组开展费用索赔工作,共提交了7组36项索赔。
  而监理和业主坚持认为,非承包商原因造成的工期损失为100天,并已经同意给予工期补偿。而另外300天的实际工期延误是由于承包商未能动员充分的资源,无法满足工程进度需要,完全是承包商失误。&考试大/在项目末期,业主决定按合同47.1款对承包商扣以相当于原合同额10%的全额误期罚款(Liquidated Damages for Delay),约合450万美元,由此形成合同危机。
  合同危机并不等于合同争端,为使危机转化为争端,承包商必须建立强有力的反诉,并认真组织反诉证据。
  起初承包方否认资源不足,申辨工期延误主要是由于异常天气、不良地质情况等客观原因,以及变更设计、工程量增加等非承包商原因。就此提出一系列索赔,并努力公关,企图做通业主和监理的工作,但是收效甚微。
  随后承包商调整策略,承认确实没有投入充足资源,因而施工进度缓慢的事实。但同时指出造成承包商无法投入充足资源的根本原因是业主严重拖欠工程款,这是业主的违约行为。
  由此形成合同争端,并根据合同第67.1款正式要求工程师作决定。
  工程师出于自身利益考虑作出了对承包商不利的决定,因此承包商正式提出仲裁通知,一周后业主提议“友好协商”。在友好协商过程中,业主接受了承包商的主要要求,撤销误期罚款决定,批准承包商的工期延长申请,并支付了相应款项。
  这个例子给我们的启示是:
  1、DAB不是索赔的简单延续,而是争端的开始。当工程师和业主否决承包商索赔要求时,一般都已经对承包商提出的索赔理由准备好了反驳理由和证据。因此,在提出进入争端解决程序时,承包商应当重新制定相关战略,重组申诉理由,重新编制相关证据与论证,使争端申诉更具针对性,并足以反驳对方否决索赔的论据。
  2、仲裁费用很高,政府机构一般都没有预算可用于仲裁。而承包商至少在理论上可以动用资源用于仲裁。因此,相对而言,业主比承包商更不愿意打仲裁。充分利用业主方不愿或不敢进行仲裁的心理,&考试大/争取友好协商过程中的主动。
  3、妥协是压力下产生的结果,没有压力,就不会有妥协。本案例业主最后作出重大让步就是承包商成功施加了“业主违约”和业主缺乏资源打仲裁的双重压力。实际上,可以认为在仲裁环境下,&考试大/业主失去了其在合同条件下的先天性优势,甚至在某些方面处于弱势(比如缺乏进行仲裁的资源)。相比之下,索赔程序中,除非以准仲裁和仲裁为后续手段,否则承包商能够向业主施加的压力相当有限,成功的希望也很小。
  DAB裁决与友好协商
  
新版FIDIC条件规定:DAB必须在84天内将其裁决书面通知合同各方。
  1、如果任何一方对DAB裁决有异议,必须在28天内将其不满正式告知对方,并书面通知工程师。在实际工作中,即使还不确定是否要进入仲裁程序,也应当发出这封通知函,以保全自身的合同权利。
  2、如果一方已经正式提出不满意通知,&考试大/则双方有56天的时间进行友好协商,如前所述,除非受到足够压力,否则对方不会妥协。应当注意友好协商的后续行动是仲裁。如果对DAB裁决不满,希望通过友好协商争取更大利益,就必须坚持仲裁的可能性,仲裁是友好协商的基础。
  3、如果DAB和友好协商均未能解决问题,则争端交国际仲裁作最终裁决。签约时应特别注意有关仲裁地点和仲裁规则的合同条款,尽量争取把仲裁地点定在有ICC分支机构的第三国。否则,如果仲裁地点是在项目所在国,&考试大/一般国际承包商打赢仲裁的可能性不大。
  很多人常说在合同管理过程中,特别是索赔和争端解决时,要“据理力争”。但问题是我们争什么?是争取让业主或工程师承认错误、迫使他们放弃原有主张?还是争取一个各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我们认为,DAB的目的不是要惩罚对方,而是要实现自身的战略目标。只要有可能,我们就要争取双赢、多赢乃至共赢的结局。

责任编辑:xiao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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