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扩建电厂设计规程(十八)
来源:优易学  2011-12-26 11:24:42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建筑书店

 

18.6 环境保护监测 
18.6.1 按GB13223《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按火电厂使用的成熟的烟气监测系统修订的。既能达到标准要求,又能使其投资合理。 
18.6.2 按电厂排放污染物总量控制的要求,废污水对外排放口应装设水量监测装置。当火电厂废水与循环水排入同一受纳水体时,可在厂内合并排放,但在合并前应装设水量水质连续监测装置。既满足了环保部门的要求,做到了达标排放和排放总量控制,又有利于污染物的自净和扩散。同时,还可以减少排水管根数和减少穿越堤坝穿越铁路等工程,控制造价。但在设计中需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和征得地方环保管理部门的同意。 
19 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 
19.1 一般规定 
19.1.1 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是我们国家的一项重要政策。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政府制定了一系列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 
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明确规定“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某些会议和国家计划纲要也强调要加强劳动保护。 
国务院各有关部、局和全国总工会等也陆续制定和颁发了许多有关法规条例、标准和规范等。 
1994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明确规定“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三同时”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贯彻“安全第一、以防为主”的方针,确保发电工程投产后符合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职业安全卫生)的要求,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从根本上保护和发展生产力,促进生产的发展。“三同时”中以同时设计最为关键,只有设计按照国家现行的有关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的法令和规定执行,才能从根本上改善劳动条件。 
19.1.3 在发电厂设计的各个专业中,都有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的要求,而设计中没有综合性的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专业,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的各项技术措施和设施是在各专业设计中体现的。因此,必须在各专业设计中落实。  对本规程未涉及到的一些安全、卫生内容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规范及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和劳动部联合发布的DL5053《火力发电厂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设计规程》等有关标准的规定。 
19.2 防火和防爆 
19.2.1 为保证建筑内部装修的防火性能,补充了GB50222《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19.2.3 根据近几年修订规程的情况,对原有规程名称进行了更改, 并补充了一些尚应遵守的现行规范、规程。 
19.3 防 电 伤 
19.3.1 根据近几年规范、规程的修订情况,补充了一些尚应遵守的现行规范、规程。 
19.4 防机械伤害及防坠落伤害 
19.4.3 为保证运行和检修人员的安全,防止坠落、跌伤等意外伤害事故,为安全作业创造可靠的条件,本次修订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对防护措施的设计补充了一些具体要求。 
19.5 防尘、防毒及防化学伤害 
19.5.1 煤尘防治应首先堵住产生煤尘的源头。绞龙的密封、导煤槽出口加挡帘、减小落差(不大于4m)、控制皮带速度等防尘措施都不用水。原煤加湿只是防尘措施的一部分。因此,“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提法更确切、更全面。原煤表面水分偏低,是产生煤尘的根本原因。对原煤采取加湿的办法,适当地提高其表面水分,是当前防止煤尘飞扬的有效措施。对贮煤场(干煤棚)应设置覆盖整个煤堆表面的喷洒设施。采用喷雾加湿和地面水力清扫等也都是煤尘综合防治的有效措施。煤尘综合防治的各项措施应符合《火力发电厂运煤系统煤尘综合防治设计规程》。 
关于运煤系统各车间地面的清扫方式,本次修订时对52个电厂进行了调研。这些电厂对今后的清扫方式提出了推荐意见,推荐采用水力清扫的有40个,占82%;推荐采用干、湿结合清扫方式的有6个,占12%;推荐采用干式清扫方式的有三个,占6%,三个电厂未提推荐意见。故增加了“宜采用水力清扫”的内容。仅当采用水力清扫有困难时,可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因地制宜。 
目前锅炉检修运行工人矽肺病发生率很高,因此,应在锅炉房(或锅炉)设负压吸尘装置,清扫锅炉本体和炉顶等部位的积灰,并定期兼管煤仓间不宜水力清扫部位的干式清扫。 
19.5.2 本条文系电力系统与卫生部和国家环保局有关司根据现行的TJ36《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16248《作业场所空气中呼吸性煤尘卫生标准》、GB16225《车间空气中呼吸性矽尘卫生标准》和GB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共同商定的工作地点空气中含尘浓度和除尘系统向室外排放浓度的设计标准和运行中超过设计标准时的措施。 
19.5.3 TJ36《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对车间空气中各种有害物质的允许浓度做了具体规定。 
19.5.5 根据GB8777《车间空气中SF6卫生标准》的规定,车间空气中SF6允许浓度应不大于6000mg/m3。 
DL/T639《六氟化硫电气设备运行、试验及检修人员安全防护细则》是现行的标准。 
19.6 防噪声及防振动 
19.6.2 防振动危害,应首先从振源上加以控制,除隔振措施外,还规定了减振等措施的要求。 
19.9 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机构及设施 
19.9.1 安全教育室和医疗卫生机构的用房面积及有关要求,目前可暂按原电力部电综[1998]126号文、原能源部安全环保司安保综[1992]59号文及国家电力公司安运安函(1998)94号和现行TJ36《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等有关标准规定执行。 
20 消 防 
20.1 一 般 规 定 
20.1.2 火力发电厂的消防极为重要,消防设计应严格执行GB50229《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等国家规范的要求。 
20.2 消 防 给 水 
20.2.1 本条规定了发电厂同一时间内设计火灾次数及消防水量计算方法。 
我国发电厂的厂区面积一般小于1km2,电厂所属居民区的人口数都在1.5万人以下。建国以来的火灾案例表明,一般在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为一次。 
20.2.3 00MW机组及以下的发电厂主厂房高度小,生活、消防合并系统既能满足生活用水, 又能保证消防用水。125MW机组及以上的发电厂主厂房高度大,消防水压大,如与生活水系统合并,易损坏卫生器具,因此宜设独立的消防给水系统。室内消火栓栓口处的静水压力不应超过800kPa,如超过800kPa时,应采用分压给水系统。消火栓栓口处的出水压力超过600kPa时,应有减压设施。因为室内消火栓处静水压力过大,再加上扑救火灾过程中,水枪的开闭产生水锤作用,给水系统中的设备易遭破坏。消火栓处的出水压力超过600kPa时,由于水枪的反作用力作用,消防人员难于操作。 
20.2.7 根据工艺特点,柴油发电机房、启动锅炉房也应设置室内消火栓。 
20.2.8 消防水箱、气压水罐、水塔都是贮存扑救初期火灾用水量的贮水设备,一般均应贮存10min的消防水量(即扑救初期火灾的用水量)。为节约投资,当水箱的计算容量很大时,可适当减小。因此规定消防流量不超过25l/s时,可采用12m3;超过25l/s时,可采用18m3。 
20.3 专用灭火装置 
20.3.2 目前应用的气体灭火系统有卤代烷1301、二氧化碳、FM200和烟烙烬(IG541)等,适宜扑救电子设备和贵重仪器火灾。根据保护臭氧层有关国际公约,我国将在2005年停止生产卤代烷灭火剂,2010年停止使用卤代烷灭火剂。当采用卤代烷灭火系统时,应考虑卤代烷淘汰的时间限制和卤代烷淘汰后药剂的可替换因素。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分高压和低压两种。当二氧化碳灭火剂用量大时,以低压二氧化碳系统为经济。当用于有人值班的灭火区域时,二氧化碳对人体有窒息作用。烟烙烬(IG541)由氮、氩和二氧化碳气体按一定比例混合而成,对臭氧层无不良影响。在规定的设计灭火浓度下(37.5%至42.8%),烟烙尽气体对人体影响小。FM200分子式为CF3CHFC3(七氟丙烷),对臭氧层破坏程度极小,性能接近1301。 
20.3.3 变压器属于火灾多发设备。大型油浸变压器宜采用水喷雾灭火装置。位于缺水地区、寒冷地区的电厂,可以采用排油注氮灭火装置。 
20.3.4 输煤栈桥属于火灾多发区域,对于燃用易自燃煤种的大型电厂长栈桥,应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加强保护。 
20.3.5 大型电厂主厂房内的主油箱、贮油箱内油量较大,故应采用水喷雾灭火装置或雨淋喷水灭火装置保护。 
20.3.6 规定了单机容量200MW及以下的发电厂的灭火装置配置原则。 
20.5 消 防 车 
20.5.1 火力发电厂的消防设计原则是以发生火灾时立足自救为基点,发电厂内设有完善的消防供水、报警和自动灭火系统。发电厂计列的消防车与消防车库的投资可与当地消防部门协商,交当地消防部门统一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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