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8.3 主厂房内各主、辅机应有必要的检修空间、安放场地和运输通道。主厂房底层的纵向通道宜贯穿直通并在其两端设置大门。另外,在汽机房零米层中间检修场靠A列柱处,也宜设置大门并与厂区道路相连通。当主变压器在汽机房内检修时,还应满足主变压器运输和吊壳的需要。
在主厂房内还应设置供运行、检修用的横向通道。
6.8.4 电梯台数和布置方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对于220t/h锅炉,每四台锅炉可设一台电梯;
2 对于410t/h~420t/h锅炉,每两台锅炉可设一台电梯;
3 对于670t/h锅炉,当相邻的两台锅炉相隔较远时,每台锅炉可装设一台电梯;相隔较近时,每两台锅炉可装设一台电梯;
4 对于1000t/h及以上锅炉,每台锅炉可装设一台电梯;
5 电梯的型式宜为客货两用式,起重量为1t~2t,升降速度不宜小于1m/s;电梯应能在锅炉本体各主要平台层停靠;
6 电梯宜布置在控制室与锅炉之间靠近炉前的一侧。
6.8.5 主厂房内除桥式起重机能起吊的设备以外,还应按下列要求设置必要的检修起吊设施:
1 对于起重量为1t及以上的设备、需要检修的管件和阀门,宜设置检修起吊设施;
2 对于起重量为3t及以上的并经常使用的起吊设备,宜设置电动起吊设施;
3 对于起重量为10t及以上的起吊设备,应设置电动起吊设施;
4 主厂房内,在不便设置固定维修平台和固定起吊设施的地方,可设置移动式升降设施;
5 对于露天布置的设备,可根据周围条件设置移动式或固定式起吊设施。
6.8.6 主厂房内应设置必要的起吊孔及相应的起吊设施:
1 在锅炉房内,应有将物件从零米提升至炉顶平台的电动起吊装置和起吊孔,其起重量为1t~3t;
2 在煤仓间固定端应有自底层至煤仓层的起吊孔,并设置起吊设施。
6.9 综合设施要求
6.9.1 大容量机组的主厂房宜不设或少设地下管沟和电缆通道。底层的排水可采用地漏经排水管网至集水井的方式。工业水排水管可采用压力管道架空或直埋的方式。
对必须设置沟道的地段,宜避免交叉并应防止积水。
大容量机组的汽机房不宜设置全地下室。当汽机房零米层设备较多、地下水位不高,经过技术经济比较认为合理时,根据具体布置的需要,也可考虑设置局部地下室。地下室布置应满足交通、排水、防潮、通风、照明等要求。
6.9.2 主厂房内的电缆宜敷设在专用的架空托架、电缆隧道或排管内。动力电缆和控制电缆宜分开排列,有条件时动力电缆宜穿管敷设。采用架空托架和电缆隧道敷设时,还应采取防止电缆积聚煤粉和火灾蔓延的措施。
架空托架走廊应与主厂房内主要设备和管道的布置统一考虑,并宜避开易遭受火灾的地段。架空托架的路径和布置应使电缆的用量最少,且便于施工和正常维护,并应整齐美观。
电缆隧道严禁作为其他管沟的排水通路。当电缆隧道与其他管沟交叉时,应有良好的防水措施。
6.9.3 主厂房的开窗面积应由建筑专业与有关工艺专业协调,结合通风、采光、采暖、节能、便于擦窗以及建筑处理等条件全面考虑确定,应避免设置大面积玻璃窗。
6.9.4 发电厂应设置电气用的总事故贮油池,其容量应按最大一台变压器的油量确定。总事故贮油池应有油水分离设施。
油量为600kg及以上的屋外充油电气设备的下面,应设贮油坑。贮油坑的尺寸应大于该设备外廓尺寸,坑内应铺设厚度不小于250mm的卵石层。贮油坑还应有将油排到总事故贮油池的设施。
6.9.5 主厂房出入口和各层楼梯、通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汽机房和锅炉房底层两端均应有出入口;
2 固定端应有通至各层和屋面的楼梯。当发电厂达到规划容量后,扩建端也应有通至各层和屋面的楼梯。是否需另设置疏散楼梯,根据国家防火规范确定;
3 当厂房纵向长度超过100m时,应增设中间出入口和中间楼梯,其间距按不超过100m考虑;
4 装有空冷机组的汽机房A列柱处应有通向室外的出入口;
5 主厂房内的主要通道不宜曲折,宽度不应小于1.5m,并宜接近楼梯和出入口。
6.9.6 采用单元式布置的大容量机组,其主厂房的主体结构宜按单元划分。纵向伸缩缝宜布置在两单元之间。
6.9.7 主要阀门、挡板及其执行机构应能正常操作和维修方便,必要时应设置操作、维修平台。
6.9.8 炉内加药、给水加药和汽水取样装置,应设在主厂房内接近加药、取样点的适当位置。加药装置所需药品的仓库可设在加药装置附近的底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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