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扩建电厂设计规程(二)
来源:优易学  2011-12-25 18:04:48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建筑书店

 

5.2.3 发电厂各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最小间距,按表5.2.3的规定执行。
在执行表5.2.3的同时,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1 最小间距应按两建筑物相邻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如相邻外墙有凸出的可燃构件,则应从其凸出部分的外缘算起。
2 两座建筑物,如相邻的较高的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最小间距不限,但甲类建筑物之间不应小于4m。
3 高层厂房(高度超过24m,层数大于或等于两层的厂房、库房)之间及与其他建筑物之间的最小间距,应按本表规定再增加3m。
4 两座丙、丁、戊类建筑物相邻两面的外墙均为非燃烧体且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当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都不超过各自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小25%。
5 甲、乙类厂房与民用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距重要的公共建筑物的最小间距不宜小于50m。
6 甲类厂房之间及其与其他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规定再增加2m。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规定减少2m。
7 对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当相邻的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的一座厂房的屋盖耐火极限不低于1h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甲、乙类厂房的间距不应小于6m,丙、丁、戊类厂房不应小于4m。
8 对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当相邻的较高的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分设有防火门卷帘和水幕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甲、乙类厂房不应小于6m;丙、丁、戊类厂房不应小于4m。
9 对数座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厂房(本规程另有规定除外),其火灾危险性为丙类,占地面积总和不超过8000m2(单层)或4000m2(多层),或丁、戊类不超过10000m2(单层、多层)的建筑物,可成组布置,组内各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当高度不超过7m时,不应小于4m;超过7m时,不应小于6m。
10 在屋外布置油浸变压器时,其与外墙净距不宜小于10m;当在靠近变压器的外墙上于变压器外廓两侧各3m、变压器总高度以上3m的水平线以下的范围内设有防火门和非燃烧性固定窗时,与变压器外廓之间的距离可为5m~10m;当在上述范围内的外墙上无门窗或无通风洞时,与变压器外廓之间的距离可在5m之内。
11 与屋外配电装置的最小间距应从构架上的绝缘子算起;屋外油浸变压器之间的间距由安装工艺确定。
12 自然通风冷却塔与机力通风冷却塔之间的距离,当冷却面积大于3000m2时,用大值;当冷却面积小于或等于3000m2时,用小值。当采用空冷机组时,空冷塔之间或与其他冷却塔之间的距离取0.5D(空冷塔直径)或40m~50m,机组容量为125MW的取小值,机组容量为200MW及以上者取大值。
13 冷却塔与主厂房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0m。
14 点火油罐与卸油泵、铁路装卸设备之间的防火间距,分别不小于10m和12m。
15 厂内铁路与卸油设备之间的间距,对甲、乙类液体不应小于20m;对丙类液体不应小于10m。
16 卸油泵房与其鹤管间的距离不应小于8m。
17 露天卸煤装置或贮煤场与冷却塔之间的距离,当冷却塔位于粉尘源全年盛行风向下风侧时用大值,位于上风侧时用小值。
18 管道支架柱或单柱与道路边的净距不小于1m。
19 厂内道路边缘至厂内铁路中心线的间距不小于3.75m。
5.2.4 发电厂铁路专用线的设计,应符合现行的GBJ12《工业企业标准轨距铁路设计规范》的要求。
铁路专用线的厂内配线,应按发电厂的规划容量一次规划,分期建设。配线应根据规划容量时的燃煤量、卸煤方式、锅炉点火及低负荷助燃的用油量和施工需要等确定。
5.2.5 以水运为主的发电厂,其码头的建设规模及平面布置应按发电厂的规划容量、厂址和航道的自然条件,以及厂内运煤设施等统筹安排。
码头的设计应符合现行的交通部部标《港口工程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
码头应设在水深适宜、航道稳定、泥砂运动较弱、水流平顺、地质较好的地段,并宜与陆域的地形高程相配合。
码头前沿应有足够开阔的水域。对码头与冷却水进水口、排水口之间的距离,应考虑两者之间的相互影响,通过模型试验充分论证,合理确定。
5.2.6 发电厂厂内道路的设计,应符合现行的GBJ22《厂矿道路设计规范》的要求。
5.2.7 厂内各建筑物之间,应根据生产、生活和消防的需要设置行车道路、消防车通道和人行道。
主厂房、配电装置、贮煤场和油罐区周围应设环行道路或消防车通道。对单机容量为300MW及以上的机组,在炉后与除尘器之间应设置道路。
5.2.8 厂区主要出入口处主干道行车部分的宽度,宜与相衔接的进厂道路一致,或采用7m;次干道(环行道路)宽度,宜采用7m,困难情况下,也可采用6m;次要道路的宽度宜为4m,困难情况下也可采用3.5m;通向建筑物出入口处的人行引道的宽度宜与门宽相适应。
依靠水路运输,并建有重件码头的大型发电厂,从重件码头引桥至主厂房周围环行道路之间的道路标准,应根据大件运输方式合理确定,其宽度宜采用6m~7m。
5.2.9 厂内主要道路宜采用水泥混凝土路面或沥青路面。
5.2.10 厂区围墙的平面布置应在节约用地的前提下力求规整。
5.2.11 屋外配电装置、油罐区等应设有围栅。油罐周围还应设有防火堤或防火墙。供氢站宜设置非燃烧体的围墙,其高度不应小于2m。
5.2.12 发电厂厂区的竖向布置,应根据生产要求、工程地质、水文气象条件、场地标高等综合考虑,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在不设大堤或围堤的厂区,主厂房区的室外地坪设计标高应高于设计高水位的0.5m。
2 所有建筑物、构筑物、铁路及道路等的标高的确定,应满足生产使用的方便。地上、地下设施中的基础、管线,管架、管沟、隧道及地下室等的标高和布置,应统一安排,以达到合理交叉,维修、扩建便利,排水畅通的目的。 3 应使本期工程和扩建时的土石方工程量最小,地基处理和场地整理措施费用最少,并使填方量和挖方量接近平衡。在填、挖方量无法达到平衡时,应落实取土或弃土地点。
4 厂区场地的最小坡度及坡向以能较快排除地面水为原则,应与建筑物、道路及场地的雨水窨井、雨水口的设置相适应,并按当地降雨量和场地土质条件等因素来确定。
5 地处山坡地区发电厂的竖向布置,应在满足工艺要求的前提下,合理利用地形,节省土石方量并确保边坡稳定。
5.2.13 当厂区自然地形的高差大于3%时,可采用阶梯布置。阶梯的划分,应考虑生产需要、交通运输的便利和地下设施布置的合理。在两台阶交接处,应根据地质条件充分考虑边坡稳定的措施。
5.2.14 厂区场地排水系统的设计,应根据地形、工程地质、地下水位等因素综合考虑,并符合下列要求:
1 场地的排水系统设计,应按规划容量全面考虑,并使每期工程排水畅通。厂区场地排水可根据具体条件,采用雨水口接入城市型道路的下水系统的主干管窨井内的系统,或采用明沟接入公路型道路的雨水排水系统。在有条件时,应采用自流排水。对于阶梯布置的发电厂,每个台阶应有排水措施。对山区或丘陵地区的发电厂,在厂区边界处应有防止山洪流入厂区的设施。
2 当室外沟道高于设计地坪标高时,应有过水措施,或在沟道的两侧均设排水设施。
3 煤场的周围应设排水设施,使煤场外的雨水不流入煤场内,煤场内的雨水不流入煤场外,煤场内应有澄清池和便于清理煤泥的措施。
5.2.15 生产建筑物底层地面标高,宜高出室外地面设计标高150mm~300mm,并应根据地质条件考虑建筑物沉降的影响。
5.2.16 厂区内的主要管架、管线和管沟应按规划容量统一规划,集中布置,并留有足够的管线走廊。
管架、管线和管沟宜沿道路布置。地下管线和管沟一般宜敷设在道路行车部分之外。
5.2.17 架空管线及地下管线的布置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流程合理并便于施工及检修;
2 当管道发生故障时不致发生次生灾害,特别应防止污水渗入生活给水管道和有害、易燃气体渗入其他沟道和地下室内;
3 避免遭受机械损伤和腐蚀;
4 避免管道内液体冻结;
5 电缆沟及电缆隧道应防止地面水、地下水及其他管沟内的水渗入,并应防止各类水倒灌入电缆沟及电缆隧道内;
6 电缆沟及电缆隧道在进入建筑物处或在适当的距离及地段应设防火隔墙,电缆隧道的防火隔墙上应设防火门。
5.2.18 管沟、地下管线与建筑物、铁路、道路及其他管线的水平距离以及管线交叉时的垂直距离,应根据地下管线和管沟的埋深、建筑物的基础构造及施工、检修等因素综合确定。
高压架空线与道路、铁路或其他管线交叉布置时,必须按规定保持必要的安全净空。
架空管道在跨越道路时应保持4.5m~5.0m的净空,有大件运输要求或在检修期间有大型起吊设施通过的道路应根据需要确定。在跨越铁路时,一般管线应保持离轨面5.5m的净空,当为易燃或可燃液体、气体管道时,应保持6.0m的净空。当采用电力机车牵引时,与铁路轨顶应保持6.55m的净空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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