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险合同的客体:保险合同的客体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财产及其相关利益或者人的生命或身体,即体现保险利益的保险标的。&考试大&
(2)保险金额和保险费: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付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实际投保金额;保险费是投保人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
(3)保险合同的其他事项:保险责任与责任免除、保险期限、保险金赔偿或给付办法、免赔率规定、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如实告知及维护保险标的等义务方面的规定。
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与终止
(1)保险合同的订立: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经过约定和承诺完成合同订立。保险合同一经鉴订立即生效。
(2)保险合同的变更;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经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
(3)保险合同的终止。保险合同的终止主要有以下情形:一是保险期限届满;二是保险人履行了赔偿或给付义务;三是保险标的因除外责任原因而灭失;四是当事人解除保险合同;五是保险公司因解散、破产等原因而终止。
四、保险的基本原则
1、保险利益原则
(1)保险利益的含义: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投保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用以衡量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保险标的的损害或丧失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2)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指投保人以自己或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标的进行投保,若保险事故发生,被保险人只能获得保险利益之内的补偿;若保险利益消失,保险合同随之失效的原则。
2、最大诚信原则
(1)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订立保险合同时,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是否缔约及缔约条件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一旦合同订立,则双方在合同的有效期间应绝对信守合同的约定和承诺的原则。
(2)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告知:告知在保险中称为如实告知,是指在保险合同订立前、订立时以及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对已知或应知的危险和与保险标的有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据实向保险人作口头或书面申报;保险人也应将与投保人利害相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据实通知投保人。
●保证:保证是指保险人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对某一事项的作为与不作为,某种事态的存在或不存在作出的许诺,是最大诚信原则的重要内容。&考试大&
●弃权:弃权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放弃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通常是指保险人放弃合同解除权与抗辩权。
●禁止反言:禁止反言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如果放弃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项权利,日后不得再行主张该权利,也可以叫做禁止抗辩,在保险合同中主要约束保险人。
3、近因原则
(1)近因的含义:指引起保险标的损失最直接、最有效和起决定性作用的因素。
(2)近因原则的含义:指根据保险事故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因果关系的判定,从而确定保险赔偿责任的原则。
4、补偿原则&考试大&
(1)补偿原则的含义:指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应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被保险人给予弥补损失的经济赔偿,但被保险人不能因损失获得额外利益的原则。
(2)损失补偿的前提:以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发生为前提,即有损失发生则有损失补偿,无损失则无补偿。
(3)补偿金额的限制因素:受到实际损失、保险合同和保险利益的限制。
五、保险业监管
1、保险业监管概念:指法定的主管机关代表国家对保险活动和从事保险活动的人员进行监督管理的行政行为。
2、保险业监管的内容和必要性
(1)保险业监管的内容:
●对保险公司设立和业务范围的监管;
●对保险公司解散、破产等变更事项的监管;
●对保险公司制订商业保险主要险种的基本条款和保险费率的监管;
●对保险公司业务状况、财务状况及资金运用状况的监管;
●对保险公司从事在保险业务情况的监管;
●对保险公司会计报告的监管;
●对保险公司危及偿付能力时进行接管等。
(2)保险业监管的必要性:
①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需要。
②保险是一个特殊的行业。
③维护社会安定的需要。
④国际交往的需要。&考试大&
3、我国保险业的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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