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终止是指因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提前收回、不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土地灭失等原因而终止。土地因自然原因造成土地消失,土地使用权自然终止。
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使用权由政府无偿收回。
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提前收回。但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二)城市土地使用制度的特征
现行的城市土地有偿、有限期、可流动使用制度是以土地使用权与所有权分离为前提的。现阶段我国城市土地使用制度,其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坚持城市土地国家所有制,维护土地所有者的权益
2.土地有偿使用的形式多样化
3.有偿使用和行政划拨双轨并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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