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要对地价监测点进行全面跟踪检查,并对检查情况进行登记。地价监测点的检查内容有:
①使用状况方面,包括用途是否发生变化、建筑面积是否变化、内部基础设施是否改变、是否发生地质灾害等;
②)周边环境方面,包括总体规划是否调整、是否增加重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等;
③权属关系方面,是否发生交易行为、是否分割或者合并、是否设定新的权属限制等方面。
2)地价监测点更新
地价监测点原则上应保持稳定,但遇到下列情况时,应该更新:
①地块或地块上建筑物灭失;
②地块用途发生改变;
③地块被合并或分割;
④地块地质条件发生规模较大的恶性改变;
⑤土地被长期低效利用;
⑥城市主城区或建成区扩容。
地价监测点的更新可分为原监测点删除的更新、新监测点替代原监测点的更新和净新增监测点的更新。新监测点和净新增监测点的设立可参照地价监测点的设立步骤。地价监测点更新的数量每年不得超过该城市地价监测点总数的l0%。当遇到城市土地级别调整、基准地价更新时,原则上保留90%以上的原有监测点,并在原有监测点的基础上,进行监测点的扩充。
3)建立地价监测点资料库
地价监测点须建立专门的资料库,并对资料进行及时的分类管理,资料库管理的资料主要包括:
①初始登记资料,包括:城市地价监测点登记表(初始)、地价区段登记表(初始)、地价监测点分布图、地价区段分布图、地价监测点宗地图、地价监测点影像照片等;
②变更登记资料,包括:各监测年度的城市地价监测点登记表(变更)、地价区段登记表(变更)、地价监测点变更统计表等;
③各季度、年度成果资料,包括:地价监测点(季度)调查表、地价动态监测指标(季度)调查表、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季度)调查表、土地交易样本(季度)调查表、地价监测点(年度)调查表、地价动态监测指标(年度)调查表、房屋交易样本(年度)调查表、土地(年度)供需情况调查表、房屋(年度)供需情况调查表、土地面积调查表、相关社会经济指标(年度)调查表、城市基准地价更新情况调查表、地价监测点评估技术要点表、地价监测点分布图、土地交易样本分布图、房屋交易样本分布图、城市地价状况年度分析报告、地价监测点评估报告等。
(4)地价动态监测数据采集
1)地价动态监测数据的内容
①地价监测点数据,分为初始采集数据和常规采集数据,其中,初始采集数据包括监测点的土地权属状况、土地实际利用状况、地价影响因素、监测点设定条件、监测点价格状况等基本情况;常规数据采集重点为监测点在监测时段的现状条件下评估地价、设定内涵条件下评估地价、评估时间及评估人等。
②土地交易样本数据,为土地交易的相关数据。
③房屋交易样本数据,为房屋交易的相关数据。
④城市一般数据等,为土地年度供需统计数据、房屋年度供需统计数据、城市社会经济统计数据、城市基准地价资料等。
2)地价动态监测数据采集方法
监测点数据分为基础数据和监测点地价。
监测点基础数据在地价监测点布设过程中通过初始调查进行采集,但要及时进行核实和变更采集。
监测点地价通过对监测点市场价格的评估获取,有关监测点地价评估的原理和方法须遵循《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如果设立的监测点为土地交易日期在1年以内的交易样本,其地价可直接通过期日、土地开发程度、土地使用权年限、容积率等修正得到。
监测点年度数据每年采集一次,监测点年度地价基准日设定在每年的12月31日;监测点季度数据每季度采集一次,通过抽样采集,各类别监测点抽样数不得低于其总数的10%,监测点季度地价基准日设定在各季度的最后一日。
监测点地价评估要求如下:
①监测点现状条件下评估地价与设定内涵条件下评估地价分别评估,评估值为监测点地面价;
②监测点地价为土地使用权价格,且不考虑他项权利限制;
③监测点设定内涵条件下评估地价所对应的年限均为相应用途的法定最高年限,监测点现状条件下评估地价所对应的年限是相应用途的剩余使用年限;
④应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评估方法,但不能采用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
⑤监测点地价评估报告采用统一的格式;
⑥每一个监测点应由两名注册土地估价师评估并签字。
土地交易样本数据通过市场调查采集,采集的渠道主要是土地交易市场、土地交易登记部门和实际的市场调查,每季度采集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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