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土地估价师: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确立
来源:优易学  2010-2-5 17:05:28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建筑书店
  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确立

  1.个体土地所有制

  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6月,召开了中共七届三中全会,会议通过了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土地改革的决议,随后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等一系列文件和法律。随着土地改革运动的基本完成,农村土地除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均属农民私人所有,以个体土地所有制(即自耕农制度)代替了封建土地所有制度。这个时期的土地流转是新中国建立后第一次大规模的土地权利流转,这个时期由于土地制度的变革,调动了广大农民空前的生产热情,大大促进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 

  2. “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土地集体所有制

  1961年春,中央开始制订《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农业60条),1962年颁布实行,它规定:在中国大多数地区的农村人民公社,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实行以生产队为基础的三级集体所有制,将不是短期的事情,而是在长时期内(例如至少30年)实行的根本制度,从而使土改后农民个体土地所有制正式变成为“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土地集体所有制。“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土地集体所有制度确定了我国现行的土地所有制的基本框架。但是,这个时期土地制度过度统一,土地管理权高度集中,土地流转是高度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流转,无法以效率原则来优化配置土地资源。 

  3.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农村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集体土地所有权由原来的集体所有、集体共同使用的体制转变为集体所有、农户承包经营的体制。集体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经营权和收益权得到了分离,土地流转开始活跃起来。

责任编辑:cy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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