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项目管理师投资项目实施考试模拟题(11)
来源:优易学  2011-12-8 14:22:06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建筑书店
 案例1:

  某工程项目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了三个不同性质的施工单位承担该项工程的全部施工任务,建设单位分别与A公司签订了土建施工合同;与B公司签订了设备安装合同;与C公司签订了电梯安装合同。三个合同协议中都对甲方提出了一个相同的条款,即建设单位应协调现场其他施工单位,为三公司创造可利用条件。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

  事件1:A公司在签订合同后因自身资金周转困难,随后和承包商D公司签订了分包含同,在分包合同中约定D公司按照建设单位(业主)与A公司约定的合同金额的10%向A公司支付管理费,一切责任由D公司承担。

 

  事件2:由于A公司在现场施工时间拖延5天,造成B公司的开工时间相应推迟了5天,B公司向A公司提出了索赔。

  事件3:顶层结构楼板吊装完成后,A公司立刻拆除塔吊,改用卷扬机运材料作屋面及装饰,C公司原计划由建设单位协调使用塔吊将电梯设备吊上9层楼顶的设想落空后,提出用A公司的卷扬机运送, A公司提出卷扬机吨位不足,不能运送。最后,C公司只好为机房设备的吊装重新设计方案。C公司就新方案的实施引起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向建设单位提出索赔。

  问题:

  1.事件1中A公司的做法是否符合围家有关法律规定?其行为属于什么行为?

  2.事件2中B公司向A公司提出索赔是否正确?如不正确,说出正确的做法。

  3.事件3中C公司向建设单位提出的索赔是否合理?理由是什么?

  4.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工程承发包过程中的违法分包行为有哪些?

  答案

  1.A公司的做法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

  A公司的行为属于非法转包行为,这是《招标投标法》所禁止的行为。

  2.事件2中B公司向A公司提出索赔不正确。

  正确做法:B公司就因A公司的拖延造成其开工推迟的工期和费用损失,向建设单位提出索赔。

  3.事件3中C公司向建设单位提出索赔是合理的。

  理由: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建设单位应协调现场其他施工单位为承包单位创造可利用条件。

  4.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违法分包行为主要有:

  (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没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案例2:

  某综合办公楼工程,建设单位甲通过公开招标确定本工程由乙承包商为中标单位,双方签订了工程总承包合同。由于乙承包商不具有勘察、设计能力,经甲建设单位同意,乙分别与丙建筑设计院和丁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了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和工程施工合同。勘察设计合同约定由丙对甲的办公楼及附属公共设施提供设计服务,并按勘察设计合同的约定交付有关的设计文件和资料。施工合同约定由丁根据丙提供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工程竣工时根据国家有关验收规定及设计图纸进行质量验收。合同签订后,丙按时将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交付给丁,丁根据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工程竣工后,甲会同有关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进行验收,发现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后查明是由于设计不符合规范所致原来丙未对现场进行仔细勘察即自行进行设计导致设计不合理,给甲带来了重大损失。丙以与甲方没有合同关系为由拒绝承担责任,乙又以自己不是设计人为由推卸责任,甲遂以丙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

  1.本案例中,甲与乙、乙与丙、乙与丁分别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回答并分别说明理由。

  2.甲以丙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是否妥当?为什么?

  3.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责任应如何划分?

  4.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应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答案:

  1.合同有效性的判定:

  (1)甲与乙签订的总承包含同有效。

  理由:根据《合同法》和《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

  (2)乙与丙签订的分包合同有效。

  理由:根据《合同法》和《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3)乙与丁签订的分包合同无效。

  理由:根据《合同法》和《建筑法》的有关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因此,乙将由自己总承包部分的施工工作全部分包给丁,违反了合同法及建筑法的强制性规定,导致乙与丁之间的施工分包合同无效。

  2.甲以丙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不妥。

  理由:甲与丙不存在合同关系,乙作为该工程的,崽承包单位与丙建筑设计院之间是总包和分包的关系,根据《合同法》及《建筑法》的规定,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故应向乙追究质量责任。

  3.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责任划分为:

  丙未对现场进行仔细勘察即自行进行设计导致设计不合理,给甲带来了重大损失,乙和丙应对工程建设质量问题向甲承担连带责任。

  4.根据《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责任编辑:sealion1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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