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登记管理工作规程
来源:优易学  2010-1-4 16:27:28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建筑书店

第一条 目的
    为了规范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登记管理工作,达到科学、规范、公正、严明的管理要求,依据人事部、建设部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执行机构
    全国城市规划执业制度管理委员会(国家注册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规划执业制度管理委员会(省级注册机构),在注册登记管理中,均应执行本规程。

第三条 注册登记
    符合注册登记申请条件,在城市规划编制、咨询及城市综合开发等机构从事规划业务工作的人员,或从事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非公务员,可申请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证书》(简称《注册证》);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的公务员可申请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城市规划师登记证书》(简称《登记证》)。
    省级注册机构负责注册登记申报材料的审查,国家注册机构负责审核,并颁发《注册证》和《登记证》。

第四条 初始注册登记
(一) 申请条件
1.通过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考核认定和特许,并取得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在一个注册期内(3年内),均可由个人提出申请初始注册登记。
2.已取得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因离职、出境等原因超过3年以上者,须在接受最近一个注册登记期内的继续教育后,由个人提出申请办理初始注册登记
(二) 提交材料
1.《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申请表》或《注册城市规划师登记申请表》(一式2份,见表1、表2);
2.申请人的《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3.聘用单位的聘用合同或工作证明复印件(至申请注册登记时
聘期不得少于1年,且合同中应有本人签字);
4.延时申请初始注册登记人员,接受最近一个注册登记期内的继续教育的证明文件。
(三) 审查程序
1.申请人填写注册申请表或登记申请表后交给所在单位;
2.申请人所在单位审核同意签字盖章后,连同其它有关材料一
并报所在省级注册机构;
3.省级注册机构在审查时,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认真查验。经审查合格的需由主管负责人在该申请表相应栏目内签字盖章,并将合格人员的注册申请表或登记申请表(一式2份)及《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申报汇总表》和《注册城市规划师登记申报汇总表》(一式1份,见表3、表4)连同申报软盘1份(其它材料由省级注册机构留存),报送国家注册机构。
4.国家注册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在申请表相应栏目内签字盖章。国家注册机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注册登记手续,颁发《注册证》或《登记证》并退回申请表1份。对未按规定程序报送材料或不符合注册登记规定的暂不予办理,并将原由及时通知省级注册机构。

第五条 续期注册登记
(一) 申请条件
1.注册城市规划师的注册登记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仍继续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的,可申请办理续期注册或登记。
2.已经注册登记的人员,因故延时续期注册登记(含因故被撤销注册登记的人员),须在接受最近一个注册登记期内的继续教育后,可申请办理续期注册登记。
(二) 提交材料
1.《注册城市规划师续期注册申请表》或《注册城市规划师续期登记申请表》(一式2份,见表5、表6);
2.申请人在上一注册登记期内达到城市规划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3.聘用单位的聘用合同或工作证明复印件(至续期注册登记时
聘期不得少于1年,且合同中应有本人签字);
4.延时申请续期注册登记人员,接受最近一个注册登记期内的继续教育的证明文件。
(三) 审查程序
1.申请人需在注册登记期满之前3个月,由本人填写续期注册
申请表或续期登记申请表并提交所在单位;
2.所在单位审核签字盖章后,连同其它材料一并报送所属省级
注册机构;
3.省级注册机构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认真查验,经审查合格的需由主管负责人在该续期注册登记申请表相应栏目内签字盖章,并将合格人员的续期注册或登记申请表(一式2份)和《注册城市规划师续期注册申报汇总表》、《注册城市规划师续期登记申报汇总表》(一式1份,见表7、附表8)和汇总表软盘1份(其它材料由省级注册机构留存),报国家注册机构。
4.国家注册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在申请表相应栏目内签字盖章。国家注册机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续期注册登记手续,重新颁发《注册证》或《登记证》,并退回续期申请表1份。对未按规定报送材料或不符合续期注册登记规定的,暂不予办理,并将原由及时通知省级注册机构。
凡申报续期注册登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号、单位名称发生变化时,均应在续期注册汇总表中备注栏加以注明并按照变更注册登记要求办理。

第六条 变更注册登记
(一) 申请条件
在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或登记的有效期内有如下情形之一者可申请
变更注册登记:
1.注册登记有效期内离、退休且所在单位不再返聘,而应聘于其他单位的;
2.所在单位发生重大变化的(撤销、合并、转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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