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目前现实状况看,不少地方倾注全力广开渠道筹措资金,却往往忽视了“社会参与者”的诀定性作用。实际上,旧城改造中的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补偿、住户安置、改造计划的执行、日后的维护管理等诸多方面,均与市民的产权和生活居住权密切相关。而且,随着市民维护自身权利意识的加强,市民亦迫切需要参与到涉及自己切身利益的改造之中。说到底,人是社会发展的主体,是社会发展的规划者和决策者,同时又是发展的参与者和实践者,人是一切发展的最终目标,其他发展都为人的发展创造条件或机会。
公众参与不是一种公众对城市规划结果的被动了解和接受,而是对城市改造过程的主动参与,同时也是一种观念和思想的交流和整合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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