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单价合同条件下的规范化的工程理清单
来源:优易学  2011-4-20 11:14:30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建筑书店

工程量清单(Bill of Quantites,简称B.Q.单),又称工程量表;在投标人填价后形成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或报价表,中标后构成合同文件的重要部分。业主与承包人的经济关系几乎全部是通过工程量清单的形式联系起来的。因此,B.Q.单在单价合同文件中占有相当特殊和重要作用。本文旨在研究单价合同条件下的规范化的工程理清单的形式、作用、单价特性和适用条件,以及当前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对策,探讨工程计价方式改革的思路和方向。
  一、工程量清单的形式与作用 
  1、工程量清单是招标人按照一定的计量规则将合同规定的工程的全部项目和内容按工程部位、性质进行合理分解,以明确工程的内容和范围,并将这些内容数量化的一套工程量细目表。工程量清单是合同文件之一,它反映出每一个相对独立项目的主要内容和估算数量,通常以每一个体工程为对象,按分部分项工程列出工程数量。
  工程量清单按其单价所综合的内容不同,可划分为3种形式:
  (1)综合单价法。单价包含完成该细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税金等。清单项目按内容不同可分开办费项目、永久工程项目和计日工3类,其特点是将保险费、临时设施费等开办费项目单独列项。
  (2)完全费用单价法。单价有仅包含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税金、而且包含保险费、临时工程等开办费。
  (3)工料单价法。单价仅包括人工费、材料费和机械费,故又称为直接费单价法。
  工程量清单按其计价方法不同,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按“单价(Unit Price或 Rate)计价项目。其特点是以工程实体为对象,工程量是估算数量,实际的工程量通过实测来计量。另一类是按“项”(Sum 或 L.S)包干计价项目,主要是开办费用,如临时设施费、保险费等,其特点是不直接形成实体工程,一般在工程初期发生且相对独立。通常,人们将按“单价”计价与按“项”包干计价两种方式混合使用,综合单价法就是个典型例子。
  2、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划分原则。
  (1)清单项目划分要清晰、简洁、概括,便于投标报价、计量和支付。编制清单,关键是划分“项目”(Unit),要做到简单明了,既具有高度的概括性,条目简明;又不漏掉项目和应计价的内容。
  (2)与采用的计量办法、技术规范保持一致。不同的计量办法或技术规范,对分部分项工程的划分以及各分部分项所包含的内容不完全相同;对具体工程的质量标准、工程性质等要求不同,工程量清单也不同。
  (3)以永久工程即可形成工程实体的分部分项为对象,保持招标的竞争性。工程费用可分成实体工程费用和施工措施费用两类,但清单立项一般应以形成实体工程的分部分项为对象,而将施工方法、辅助性手段等措施性工作为附属工程不单独列项,有利于投标人提出科学、先进的施工方案,保持投标的竞争性。
  (4)保持合同的公平性,促进合同的良好管理。工程细目可大可小,细目大可减少计量,但包容性太大难以发挥单价合同的优势,不便于工程变更的处理;另外,也会使得支付周期延长,最终影响合同的正常履行和合同的公平。细目小会增加工程量计量,易发生重复和遗漏。
  3、工程量清单的作用。
  (1)提供合同中关于工程量的足够信息,为投标人提供一个共同的、平等的竞争性报价的基础。投标人不必要花费时间和精力去计算和核实工程量,也不用承担工程出入的风险。在设有标底的招标方式时,清单还是标底编制的依据,使编制标底和投标报价有一个共同的基础。
  (2)提供办理中期支付、结算以及确定工程变更价款或处理索赔的依据。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可按照清单中对应的项目、单价或价格来计算中期支付和结算款项,可以选用或参照清单中的单价来确定新项目或索赔项目的单价和价格。
  (3)提供合理划分合同风险的载体。在B.Q单计价招标时,业主对工程量变化承担风险责任,承包人对合理组织工程施工承担风险责任,从而有利于提出适当合理的报价。
  二、工程量清单单价的特性 
  1、单价的固定性。工程量清单在招标阶段仅作为投标共同投标的基础,经投标人填报价格后成为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或报价表,招标人通过中标书的方式确认,工程量清单单价即具有法律意义,不得随意变动。
  2、单价的可变性。“单价的固定性”,是指在规定的合同条件下,单价固定不变;但是在合同条件发生变化,如:施工条件变化、工程变更、额外工程、加速施工等条件下,将重新议定单价,进行合理的索赔补偿。
  单价变动的原因有3类:一是工程变更,按其影响方式又分为两种:(1)合同上的变更,即通过对合同文件进行修改,使工作性质发生变化;(2)工程上的变更,使得工作量与原合同数量发生实质性变动,从而单价不适用。二是价格调整后继法规变动,使投标人填报的单价的基础了生了变动。三是费用索赔。通常合同价格调整以总金额形式体现,但其原因仍是单价变动所致。
  3、单价的综合性。又称包容性,一方面是指单价的价值构成,即单价所包含的完成该细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税金等,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责任、义务和一般风险。另一方面是指单价所包含的工程或工作内容,即单价按规定所包含的实体工程、施工措施及辅助工作等情况。如前所述,工程量清单按其单价所综合的内容不同可分为3种形式,而单价的综合性一般通过标准工程计量规则或技术规范中的计价条款来确定。
  4、单价的依存性。单价的依存性是指单价的有效性与投标时的合同初始状态高度依存。单价的依存性是由工程合同的不完全性决定的。由于工程项目的个别性、长期性、复杂性等特点决定了工程合同的不完全性,合同不能穷尽地对各种事项均作明确规定。
  合同双方通过一系列协议框架,包括通用条件、专用条件、技术规格(规范)、设计图纸等,对特定的权利、义务和风险的划分,工程范围、工作性质和质量标准,计量和支付条款,清单单价的内涵和外延等初始状态进行界定,从而形成合同成立的基础。同时,明确合同实施过程中各种事态发生的调整过程和调整方法,引进监理、DRB(世界银行的争端审议委员会)、DAB(FIDIC的争端裁决委员会)、仲裁等第三者协助监督合同的机制以及索赔制度,构成完整的合同治理结构。
  基于此,工程合同实质上是初始协议加上一系列调整过程和调整方法。单价在合同规定的初始条件下保持不变,而合同条件(包括商务、法律、经济和技术等方面发生了变化,单价也随着发生变化。也就是说,单价是合同条件的高度正相关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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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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