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社会工作政策与法规辅导:第四章第四节
来源:优易学  2011-9-2 10:39:51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职业书店
  第四章我国特定人群的社会政策法规
  第四节残疾人社会政策法规
  一、残疾人合法权益的主要内容
  (一)康复权
  (二)教育权
  (三)劳动权 
  (四)精神文化生活权
  (五)社会福利权
  (六)环境友好权
  二、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方式方法
  [重点法条]
  《残疾人保障法》
  第十五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康复服务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教育作为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统一规划,加强领导,为残疾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
  政府、社会、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残疾儿童、少年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帮助其完成义务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提供免费教科书,并给予寄宿生活费等费用补助;对接受义务教育以外其他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
  第三十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劳动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第三十一条 残疾人劳动就业,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针,采取优惠政策和扶持保护措施,通过多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使残疾人劳动就业逐步普及、稳定、合理。
  第四十一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各种文化、体育、娱乐活动,积极创造条件,丰富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

责任编辑:张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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