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宪法学历年真题解析——单项选择题
来源:优易学  2009-6-7 15:18:24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职业书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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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下列哪一机关不享有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制定权?

  A.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B.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C.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D.辖区内有自治州、自治县的省人民代表大会

  答案:D

  解析: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9条,享有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制定权的机关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因此,选项D无权。

  (2004年)

  7.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下列关于私有财产权的表述哪一项是不正确的?

  A.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B.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C.任何人不得剥夺公民的私有财产

  D.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答案:C

  解析:2004年宪法修正案把《宪法》第13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会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因此C项表述过于绝对,是关于私有财产权的法律保护的错误理解。

  8.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下列有关审计机关的表述哪一项是错误的?

  A.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

  B.国务院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C.国务院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D.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对同级人民政府负责

  答案:D

  解析:《宪法》第109条明文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替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根据本条可知。D项错误。

  9.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下列有关特别行政区立法权的表述哪一项是不正确的?

  A.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征询其所属的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后,如认为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不符合基本法关于中央管理的事务及中央和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条款,可以将该法律发回,但不作修改

  C.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回的特别行政区的法律立即失效

  D.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回的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一律具有溯及力

  答案:D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7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征询其所属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后,如认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不符合本法关于中央管理的事务及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的条款,可将有关法律发回,但不作修改。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回的法律立即失效。该法律的失效,除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另有规定外,无溯及力。“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7条也作了类似规定,根据以上两个法条的规定可轻松作答。

  10.下列哪一项不属于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

  A.环境权

  B.平等权

  C.出版自由

  D.受教育权

  答案:A

  解析:根据《宪法》规定,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社会经济、文化教育方面的权利。由此可知,环境权不属于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

  11.某选区选举地方人民代表,代表名额2人,第一次投票结果,候选人按得票多少排序为甲、乙、丙、丁,其中仅甲获得过半数选票。对此情况的下列处理意见哪一项符合法律的规定?

  A.宣布甲、乙当选

  B.宣布甲当选,同时以乙为候选人另行选举

  C.宣布甲当选,同时以乙、丙为候选人另行选举

  D.宣布无人当选,以甲、乙、丙为候选人另行选举

  答案:C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41条规定: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名单。如果只选一人,候选人应为二人。

  依照前款规定另行选举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另行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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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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