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查询时间:预测在11月20日
来源:优易学  2009-11-9 18:16:53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职业书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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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成绩查询时间:11月20日【下午3:00——5:00】为查分系统测试阶段,11月21日上午8点正式公布成绩。

  2009年成绩查询入口: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的考生点击通道一(尚未开通,开通时间预测在11月20日)

  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的考生点击通道二(尚未开通,开通时间预测在11月20日)

  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的考生点击通道三(尚未开通,开通时间预测在11月20日)

  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的考生点击通道四(尚未开通,开通时间预测在11月20日)

  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香港、澳门、台湾、解放军的考生点击通道五(尚未开通,开通时间预测在11月20日)

  注:开通后通道查询入口会变成红色没有开通是蓝色。请广大考生耐心等待查询时间!

  考试成绩与资格授予

  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评卷工作结束后,考试成绩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布。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的规定,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合格分数线,待考试结束后,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公布。

  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由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并统一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程序和要求,另行通知。

  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享受放宽地方政策的人员,在非放宽地方或者其他放宽地方报名、考试,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应当在户籍所在地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的普通高等学校2010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应当在2010年7月31日前,持考试合格成绩通知书和毕业证书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考试合格并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法官、检察官,申请律师执业和担任公证员,应当符合《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和《公证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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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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