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司法考试民法必考知识点预测:合同解除
来源:优易学  2009-9-19 11:56:50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职业书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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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考试民法预测题: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产品订货合同,合同约定:由甲公司为乙公司生产直流屏一套、智能操作模拟屏一面、模拟屏信号柜一面,价款25万元;自订货之日起7日内乙公司预付10万元,到货后7日内再付10万元,余款于调试运行后7日内付清;甲公司于5月9日前提供技术资料,技术图纸由乙公司确认签字后投入生产。由于乙公司急需该产品参展,因此甲公司务必于6月9日前交货。由于甲公司至6月9日仍未能提交全部技术图纸,乙公司于6月16日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为此引发纠纷。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乙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但应赔偿甲公司所受损失

  B.乙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无需赔偿甲公司所受损失

  C.乙公司无权解除合同,乙公司应向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D.乙公司无权解除合同,甲公司应向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B

  解析:《合同法》第94条规定了法定单方解除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本题的情形符合该条第(四)项的规定。因此乙公司有权行使法定解除权解除合同,而无需赔偿甲公司所受的损失。注意本题不是考察定作人的任意解除权。

责任编辑:张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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