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命题题眼
本条比较重要。第一个考点是与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区别,注意侵入不同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构成的罪名不同。第二个考点是与《刑法》第286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区别。第三个考点是如果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他人计算机中的商业秘密,则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理。本条没有较强的理论深度,主要靠记忆掌握。
立法背景解读
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技术手段非法侵入法律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窃取他人账号、密码等信息,或者对大范围的他人计算机实施非法控制,严重危及网络安全。《刑法》原有的规定使司法机关在打击“黑客”犯罪时面临法律困扰。原《刑法》第285条规定了“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但该犯罪的犯罪对象受到限定,因而对原规定以外的其他类别的国有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与非国有单位存储有重要数据和信息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无法给予有效的刑法保护。另外,对于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手段,获取不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重要数据,情节严重的行为,按照原《刑法》第285条与《刑法》第286条以及其他罪刑条文的规定,难以给予刑事处罚。在《刑法修正案(七)》第9条新增《刑法》第285条第2款后,解决了上述问题。
新增的《刑法》第285条第3款,规定了“提供侵入、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犯罪。在现实中,恶意、肆意地将各种黑客软件上传网络或者刻盘销售的行为屡见不鲜,严重地威胁到计算机网络的稳定与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但因其不属于传授犯罪方法罪等犯罪而难以按照《刑法》原有规定给予惩治,上述规定有效地解决了该问题。
强化模拟题
甲采用技术手段非法侵入了乙公司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并获取了该系统中存储的数据。甲获取后发现该数据是某公司的商业秘密,就出售给了丙,乙公司因此遭受巨大损失。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的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B甲的行为构成《刑法修正案(七)》第9条的非法侵入非特定的计算机系统罪
C甲的行为同时构成上述两个罪,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理
D丙与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共同犯罪
答案:ABC。
责任编辑:张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