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必考点解析:刑法之数罪并罚
来源:优易学  2009-9-3 10:51:26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职业书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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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从一罪处罚,不适用数罪并罚的情况 

    司法考试中以下的罪数情形需要多加注意:

    1.盗窃信用卡并冒用他人信用卡,以盗窃罪论处(第196条第3款)。理论上一般解释为,犯盗窃罪和信用卡诈骗罪,属于牵连犯。但也有认为是吸收犯。

  2.伪造货币又出售、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以伪造货币罪一罪从重处罚(第171条第3款)。一般解释为牵连犯,也有解释为吸收犯的。

  3.私拆、毁弃邮件、电报从中窃取财物的,以盗窃罪一罪从重处罚。一般解释为牵连犯(第253条第2款)。

  4.因受贿而徇私枉法,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滥用执行判决裁定职权、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的,择一重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第399条第4款、《刑法修正案(四)》)。

  5.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有前述行为的,同时又构成第385条(受贿罪)、第397条(滥用职权罪)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争议问题:除立法、司法有特别规定者外,对于因为受贿而犯(第九章)渎职罪的,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究竟应当数罪并罚还是择一重罪处罚?存在不同观点。目前司法考试答案是数罪并罚。

  11—7(2002/二/10)税务稽查员甲发现A公司欠税80万元,便私下与A公司有关人员联系,要求对方汇10万元到自己存折上以了结此事。A公司将10万元汇到甲的存折上以后,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A公司免交80万元税款办理了手续。对甲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A.认定为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从重处罚

  B.认定为受贿罪,从重处罚

  C.认定为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与受贿罪的竞合,从一重罪处罚

  D.认定为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与受贿罪,实行并罚

  答案:D。

  6.为走私而骗购外汇的,为骗购外汇而伪造有关公文的,如果实行了走私罪的,以走私罪一罪处罚。如果尚未实行走私行为的,以骗购外汇罪一罪处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1条),解释为牵连犯。

  7.犯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329条第3款)。司法考试中这种情形也是想象竞合犯。

责任编辑:张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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