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备考辅导:自然法学派 法的价值(三)
来源:优易学  2009-8-25 15:32:04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职业书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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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法律不应当或者只关注公共利益,或者只倾向于保护私人利益,而应当努力在二者之间寻找最佳结合点。

  3当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真正发生冲突时,也不应无条件地牺牲私人利益而维护公共利益。任何出于公共利益或长远利益的保护而对私人利益或短期利益的侵夺,都必须提供充分的理由,根据合理的标准,经过适当的程序和在必要的情况下给予相应的补偿。

  (2)短期利益和长远利益1不能为了长远利益而无条件地牺牲眼前的短期利益;

  2更不能使短期利益损害长远利益。

  (3)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1一般而言,二者为人们并行不悖地追求,法律对于二者应予兼顾。

  2精神利益和物质利益往往可以相互转化,因而有时可以对精神损害进行物质(金钱)赔偿。

  3但物质赔偿不能代替或不能完全代替精神上的补救,这就是法律责任中“赔礼道歉”的法理根据。

  (四)正义

  1、“正义”本身是个关系范畴,存在于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交往之中。从实质内容而言,正义又体现为平等、公正等具体形态。公正只是一种在涉及利害关系的场合,要求平等地对待他人的观念形态。

  2、正义标准在法律上的实现,包括:(1)正义是法的基本标准。法律只有合乎正义的准则时,才是真正的法律。

  (2)正义是法的评价体系1正义是法律必须着力弘扬与实现的价值。

  2正义可以成为独立于法之外的价值评判标准,用以衡量法律是“良法”抑或“恶法”。

  3正义也极大地推动着法律的进化。

  三、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

  ◎由于立法不可能穷尽社会生活的一切形态,在个案中更可能因为特殊情形的存在而使得价值冲突难以避免,因而必须形成相关的平衡价值冲突的规则。在这个方面,可以采纳的原则主要有:

  1、价值位阶原则是指在不同位阶的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在先的价值优于在后的价值。(1)就法的基本价值而言,主要是自由、秩序与正义,其他则属于基本价值以外的一般价值(如效率、利益等)。

  (2)基本价值的位阶顺序也不是并列的:1自由代表了人的最本质的人性需要,它是法的价值的顶端;2正义是自由的价值外化,它成为自由之下制约其他价值的法律标准;3秩序则表现为实现自由、正义的社会状态,必须接受自由、正义标准的约束。因而,在以上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可以按照位阶顺序来予以确定何者应优先适用。

  2、个案平衡原则

  是指在处于同一位阶上的法的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必须综合考虑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以使得个案的解决能够适当兼顾双方的利益。

  3、比例原则是指“为保护某种较为优越的法价值须侵及一种法益时,不得逾越此目的所必要的程度”。

  如某种价值的实现必然会以其他价值的损害为代价,应当使被损害的价值减低到最小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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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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