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度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产品解析—旅责险统保示范产品问与答(六)
来源:优易学  2010-1-15 19:25:00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职业书店
  二十一、什么是先赔后追?
  发生交通事故和食物中毒事件,不是旅行社责任,但由于组团社是旅游合同当事人,与旅游者有着合同关系,或者出于抢救伤者、受害者的目的,由旅行社承担实际赔偿责任的,保险公司根据条款的规定先行赔偿,再根据责任归属,向有关责任方进行追偿。这样做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救人,避免由于责任不清耽误抢救时机。
  以往实际工作中,交通事故和食物中毒是导致游客伤亡的主要原因,旅行社往往为此承担了不该承担的责任。由于事故重大,赔偿额大,超过了旅行社的经济承受能力,最终这一负担又由政府承担。
  统保产品实行“先赔后追”的理赔原则,解决了上述问题。
  二十二、季节性经营的旅行社能不能只保半年?
  不需要。
  第一,统保示范产品在价格设计上,已经考虑了旅游行业的“季节性”特点,“人天数”作为定价的主要因素之一,就是在很大程度上考虑了这个特点。
  第二,旅游活动在具有季节性的同时,由于旅游产品的不断丰富,在一定程度上模糊了“季节性”这一特点,从整体上,季节性已经不明显,即使个别的旅游活动,仍有发生风险的可能。就保险而言,本身就是为“万一”而生的。
  二十三、什么是有责延误?
  旅游行程延误或终止的因素多样,其中,由于旅行社的疏忽、过失,如导游记错时间、旅行社安排的车延误、办理的签证有问题、代管的证照丢失等,导致游客行程延误或终止,产生了额外的交通、食宿费用,保险给予赔偿。
  根据旅行社选择的不同保险金额,有责延误的费用赔偿标准为每人1万元、2万元。这个额度是单独的,是在其他赔偿限额之外的。
  二十四、什么是无责救助?
  发生突发事件(旅行社原因引发的事故灾难除外),游客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时,旅行社(随团工作人员)根据《突发事件应付法》等相关规定,必须进行救助,从而发生的额外费用,如交通费、食宿费、通讯费和必要的物品购置费等,由保险公司给予赔偿。
  就是说,发生了上述事故,旅行社没有责任为游客的损失负责,但有救助义务,因此发生的合理费用,保险公司按合同在限额内进行赔偿。

责任编辑:刀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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