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实施《旅行社条例》监督检查实务问答题及解析(六)
来源:优易学  2010-1-15 19:21:02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职业书店
  十一、对旅游项目的次序调整能否界定为擅自改变旅游合同安排行程?
  答:《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的下列行为,属于擅自改变旅游合同安排行程:(一)减少游览项目或者缩短游览时间的;(二)增加或者变更旅游项目的;(三)增加购物次数或者延长购物时间的;(四)其他擅自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为。该条款重点在于禁止增减项目、置换项目、缩短游览时间、延长购物时间,并未涉及调整次序。因此,旅行社根据行程中临时出现的实际情况,征得旅游者的书面同意后,在不影响合同中行程全部履行的前提下,可以对合同行程安排项目的次序予以合理调整。如果因为调整行程次序而影响合同中行程的全部履行,致使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则构成擅自变更行程,依据《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给予处罚。
  十二、《条例》、《细则》对违法行为规定了罚款的行政处罚,具体执法过程中法规、规章规定的罚款幅度如何把握和裁量?
  答:《条例》、《细则》规定罚款的行政处罚具体幅度较大,如对旅行社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等。国家旅游局应对自由裁量权有一个补充规定,进一步规范执法人员在处理违规案件时进行自由裁量的行政行为。

责任编辑:刀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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