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指导:08年上海导游考试《导游法律基础与道德修养》知识点第12章
来源:优易学  2011-10-13 10:37:59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职业书店

第十二章 旅游资源保护法律规定 
23个识记∨、2个领会△、1个应用☆,10个重点*○
 

识记23 
*1、自然保护区的定义P158 
自然保护区,是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2、自然保护区的分类P159 
自然保护区分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是指在国内外有典型意义、在科学上有重大国际影响或者有特殊科学研究价值的自然保护区。 
地方级自然保护区是指除列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以外,其他具有典型意义或者重要科学研究价值的自然保护区。 
3、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机构P159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由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由其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自然保护区内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负责自然保护区的具体管理工作。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在自然保护区设置公安派出机构,维护自然保护区内的治安秩序。 
在自然保护区内的单位、居民和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的人员,必须遵守自然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接受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自然保护区内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侵占自然保护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控告。 
4、违反自然保护区管理的法律责任P161-162 
(一)违反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1.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 
2.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 
3.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 
(四)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1.未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 
2.开设与自然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的; 
3.不按照批准的方案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 
*5、风景名胜区的定义P162-163 
风景名胜区,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 
*6、风景名胜区的等级P163 
由国务院颁布的自2006年12月1日开始实施的《风景名胜区条例》规定,风景名胜区划分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 
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能够反映重要自然变化过程和重大历史文化发展过程,基本处于自然状态或者保持历史原貌,具有国家代表性的,可以申请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具有区域代表性的,可以申请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 
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组织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7、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机构P163 
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8、文物保护工作方针P165 
文物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 
*9、文物保护工作基本要求P166 
文物保护工作要做到“四有”,即有保护范围、有标志说明、有记录档案,有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10、文物保护的范围P166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 
1).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 
2).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 
3).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4).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 
5).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6).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11、文物资源的分类P166-167 
文物分为不可移动文物和可移动文物。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根据它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历史上各时代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代表性实物等可移动文物,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又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 
*12、文物资源的管理P167 
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文物保护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 
历史文化名城是指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市,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核定公布。 
历史文化街区、村镇是指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镇、街道、村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 
13、文物的权属P167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改变而改变。属于国家所有的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保管收藏单位的终止或者变更而变更。国有文物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 
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祖传文物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文物,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文物的所有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14、文物的收藏P168 
1).馆藏文物 
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文物收藏单位对收藏的文物,必须区分文物等级,设置藏品档案,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调取馆藏文物。 
禁止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将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 
2).民间收藏文物 
《文物保护法》第50条规定,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收藏通过下列方式取得的文物: 
(1)依法继承或者接受赠与; 
(2)从文物商店购买; 
(3)从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购买; 
(4)公民个人合法所有的文物相互交换或者依法转让; 
(5)国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 
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藏的前款文物可以依法流通。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买卖下列文物: 
(1)国有文物,但是国家允许的除外; 
(2)非国有馆藏珍贵文物; 
(3)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但是依法拆除的应由文物收藏单位收藏的除外; 
(4)来源不符合本法规定的文物。 
国家鼓励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将其收藏的文物捐赠给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或者出借给文物收藏单位展览和研究。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尊重并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对捐赠的文物妥善收藏、保管和展示。 
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不得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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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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