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2009年导游资格考试旅游政策法规修改部分(第五章第四节)
来源:优易学  2011-10-13 18:13:02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职业书店
第四节   旅行社的经营制度
一、旅行社的经营原则
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1.自愿原则,是指旅行社不得通过欺诈、胁迫等手段强迫旅游者和其他企业在非自愿的情况下与其发生旅游法律关系;
2.平等原则,是指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与旅游者或其他企业法人之间发生业务关系,必须平等协商,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
3.公平原则,是指在设立权利义务承担民事责任等方面应当公正、平等,合情合理。此项原则要求旅行社应本着公平的观念从事经营活动,正当行使其权利义务;在经营活动中兼顾他人和社会利益,保证公正交易和公平竞争;
4.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旅行社对旅游者和其他企业诚实不欺,恪守诺言,讲究信用。旅行社应以友好合作的方式行使权利,在获得利益的同时,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并以诚实守信方式履行义务。
此外,旅行社在开展业务经营活动中,还应不断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二、旅行社业务经营规则
1.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不得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
2.旅行社为旅游者安排或者介绍的旅游活动不得含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
旅行社不得安排或者介绍的活动,主要包括:(1)含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内容的;(2)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歧视内容的;(3)含有淫秽、赌博、涉毒内容的;(4)其他含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内容的。
3.旅行社不得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或者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不得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
旅行社不得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1)垫付旅游接待费用;(2)为接待旅游团队向旅行社支付费用;(3)其他不合理费用。
4.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其选择的交通、住宿、餐饮、景区等企业,应当符合具有合法经营资格和接待服务能力的要求。
5.旅行社委托旅游业务的规定。旅行社需要对旅游业务作出委托的,应当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征得旅游者的同意,并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确定接待旅游者的各项服务安排及其标准,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旅行社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的,应当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接受委托的旅行社不得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
接受委托的旅行社违约,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作出委托的旅行社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作出委托的旅行社赔偿后,可以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追偿。
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6.在旅游行程中,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应当提示旅游者遵守文明旅游公约和礼仪。
7.旅行社应当妥善保存《条例》规定的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的各类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以备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查。上述合同及文件、资料的保存期,应当不少于两年。
旅行社不得向其他经营者或者个人,泄露旅游者因签订旅游合同提供的个人信息;超过保存期限的旅游者个人信息资料,应当妥善销毁。
8.旅行社聘用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向其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报酬。
9.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1)拒绝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2)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3)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
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的下列行为,属于擅自改变旅游合同安排行程:(1)减少游览项目或者缩短游览时间的;(2)增加或者变更旅游项目的;(3)增加购物次数或者延长购物时间的;(4)其他擅自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为。
在旅游行程中,当发生不可抗力、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或者非旅行社责任造成的意外情形,旅行社不得不调整或者变更旅游合同约定的行程安排时,应当在事前向旅游者作出说明;确因客观情况无法在事前说明的,应当在事后作出说明。
三、旅行社对旅游者权益的保护
1.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务信息必须真实可靠,不得作虚假宣传。
2.旅行社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并在合同中载明下列事项:
1)旅行社的名称及其经营范围、地址、联系电话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
2)旅行社经办人的姓名、联系电话;
3)签约地点和日期;
4)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
5)旅游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其标准;
6)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
7)旅游者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
8)旅游者应当交纳的旅游费用及交纳方式;
9)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
10)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
11)解除或者变更合同的条件和提前通知的期限;
12)违反合同的纠纷解决机制及应当承担的责任;
13)旅游服务监督、投诉电话;
14)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
旅行社在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时,应当对旅游合同的具体内容作出真实、准确、完整的说明。
旅行社和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约定不明确或者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有利于旅游者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3.旅行社应当聘用合格导游和领队。旅行社组织中国内地居民出境旅游的,应当为旅游团队安排领队全程陪同。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委派的导游人员或者为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委派的领队人员,应当持有国家规定的导游证、领队证。
4.旅行社应当保障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旅行社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必要措施。
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应当对其提供的服务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事项,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
在旅游行程中的自由活动时间,旅游者应当选择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活动项目,并在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范围内活动。
旅行社应当投保旅行社责任险。为减少自然灾害等意外风险给旅游者带来的损害,旅行社在招徕、接待旅游者时,可以提示旅游者购买旅游意外保险。
鼓励旅行社依法取得保险代理资格,并接受保险公司的委托,为旅游者提供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服务。
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的,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应当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境外发生的,还应当及时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相关驻外机构、当地警方。
5.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旅游成本的报价招徕旅游者。未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不得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
旅行社不得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同一旅游团队中,旅行社不得由于下列因素,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的合同事项:
1)旅游者拒绝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的;
2)旅游者存在的年龄或者职业上的差异。但旅行社提供了与其他旅游者相比更多的服务,或者旅游者主动要求的除外。
在旅游行程中,旅游者有权拒绝参加旅行社在旅游合同之外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
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不得因旅游者拒绝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等情形,以任何借口、理由,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或者以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相威胁。
6.旅行社将旅游者转团必须征得旅游者同意。旅游行程开始前,当发生约定的解除旅游合同的情形时,经征得旅游者的同意,旅行社可以将旅游者推荐给其他旅行社组织、接待,并由旅游者与被推荐的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
未经旅游者同意的,旅行社不得将旅游者转交给其他旅行社组织、接待。
四、旅行社的权利
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在经营、服务中享有下列权利:
1.要求旅游者如实提供旅游所必需的个人信息,按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2.要求旅游者遵守旅游合同约定的旅游行程安排,妥善保管随身物品;
3.出现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危急情形,以及旅行社因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采取补救措施时,要求旅游者配合处理防止扩大损失,以将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
4.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旅游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
5.制止旅游者违背旅游目的地的法律、风俗习惯的言行。

责任编辑:张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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