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是相对于“自然人”而言的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包括企业法人、机关法人、社团法人和事业法人。法人应按照法定程序成立,有一定的名称、组织机构、场所和必要的财产或经费,并能以自己的名义在法院起诉和应诉。
一般而言,报社、期刊社、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电子出版物出版社和互联网出版机构等应当具备法人条件,经核准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然而,也存在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出版单位。譬如,法人设立的被视为出版单位的报纸编辑部、期刊编辑部;一些具有法人资格的图书出版单位附设的音像出版社、电子出版物出版社或互联网出版机构等;某些地区成立出版集团后,只有集团具有法人资格,其属下的各家出版社不再是独立法人,等等。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出版单位,其民事责任由具有法人资格的主办单位承担。例如图书出版社设立期刊编辑部而未设期刊社,若出版的期刊被侵权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利,应该由出版社而不是期刊编辑部向法院起诉或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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