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组织体检
1、各设岗县(市、区)根据考生笔试成绩、政策性加分、面试成绩三项之和形成总分,按照设岗计划数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参加体检的人选。体检时间为9月13日—9月14日。
2、体检工作由各设岗县(市、区)统一组织。体检的标准和办法按照《黑龙江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试行)》(黑教师办〔2004〕44号)的规定执行。体检工作应在县级及其以上医院进行。
3、体检结束后,各设岗县(市、区)负责将体检结果告知参加体检人员,并登记在《招聘人员登记表》的相应栏目内,同时录入招聘管理系统。。
(六)拟定招聘人选
1、体检结束后,各设岗县(市、区)按照体检合格人员初步拟定拟招聘人员名单。若拟招聘人员按设岗计划出现空额或缺额,要在参加面试考核并同意调剂的申报人员中,按照总分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进行调剂。调剂的原则和程序是:
(1)由市(地)教育局会同市人事局,在报考同一设岗县(市、区)的相同学科的人员中调剂到不同学校;
(2)在报考本设岗县(市、区)内的相同学科人员中无法调剂的,由市(地)教育局会同市人事局,在报考本市(地)其他设岗县(市、区)的相同学科人员中进行调剂;
(3)在报考本市(地)范围内所有设岗县(市、区)相同学科的人员中无法调剂的,由市(地)教育局上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全省范围内报考相同学科并且已参加面试考核的人员中进行调剂。
此项工作须在9月16日前完成。调剂后,组织尚未参加体检的人员进行体检。
2、各设岗县(市、区)根据下达的设岗计划数、考生的总成绩、体检情况及调剂后的结果,于9月18日前提出本县(市、区)“特岗教师”拟聘人选名单,连同拟聘人员《招聘人员登记表》一并上报省教育厅,由省教育厅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确定拟聘“特岗教师”人员名单,通过上述公布的招聘网站,向社会公示。
(七)教师资格认定
由设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对符合相应教师资格条件又未认定教师资格的拟聘人员,免费进行教师资格认定,颁发《教师资格证书》。
(八)岗前培训
拟聘“特岗教师”要接受40学时的岗前培训,主要内容是师德教育、新课程理念、教材教法以及履行职责的基本要求等。岗前培训由设岗县(市、区)或所在的市(地)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岗前培训的内容、办法参照省教育厅规定的中小学教师培训中新任教师岗前培训的具体要求执行。
(九)签订合同。
拟聘人员与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服务协议书,规定用人单位和拟聘人员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终止合同的条件。
(十)上岗任教。
拟聘人员在签订聘用合同后,由设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派遣到设岗学校,并由设岗学校安排一线教学工作和进行日常管理。
六、招聘纪律要求
“特岗教师”招聘工作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严禁在招聘工作中循私舞弊,弄虚作假。对违反规定的人员,一经查实,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省级有关部门将通过派出巡视检查人员,设立监督电话等,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监督检查。各地要严格执行政策,严格招聘程序,严肃招聘纪律,确保招聘工作顺利开展。
报名咨询电话:省招生考试办公室社会考试处 0451—82376043
监督投诉电话:省教育厅师范教育与师资管理处
0451—53664417 ,53641667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才流动开发处
0451—82625092,82649971
附表1:黑龙江省招生考试信息港:09年黑龙江特岗教师岗位设置计划
附表2:黑龙江省2009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设岗位教师招聘登记表点击下载
责任编辑:张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