豁免
来源:优易学  2011-7-28 19:15:16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外语书店
一、关于办理J-1 签证豁免回国服务事宜的情况说明:
  (1) J-1 签证是美国移民局发给外国人来美进修或从事研究工作的签证种类之一。他们一般系根据两国政府协议或双方校际(单位)交流协议互换的学生、学者或研究人员,资助来自双方(或一方)的政府或单位。申请签证时,须提交美方邀请单位签发的IAP-66表。
  (2) 根据中美教育交流有关协议和美国政府有关规定,凡持 J-1 签证来美的上述人员,在美停留三年后,必须回国服务两年。这是J-1 签证与其他签证的重要区别。因此,在美停留时间已满而又确需继续停留在美国的留学人员申请免除回国服务。在申请办理免除回国服务义务时,须由我驻美使馆出具“不持异议证明书”。
为此国家教育委员会外事司制订了《留学人员办理豁免事宜申请表》,供申请免除回国服务事宜使用。驻美使馆教育处将根据国内有关部门的审批意见决定是否为其出具“不持异议证明书”。
  (3) 凡申办豁免者须与原派出单位和部门结清经济、住房等关系,一次性归还其所用全部出国费用,并协商解决好其他未了事宜。
  (4) 由国际组织提供资助的人员申请豁免时,应由其国内主管部门向该国际组织征询偿还费用的意见后,就其费用问题向我驻美有关使、领馆教育处、组出示正式公文(同时附该国际组织的正式函件)。
  (5) 迄今,我部分留学人员因对J-1 签证的有关规定和限制不甚了解,盲目持此签证来美,造成部分人员抵美后,即要求免除回国服务义务。从1996年1月1日以后自费来美攻读学位者,均应向美方申请I-20表并办理F签证; 申请来美工作或从事博士后研究的人员,应申办H签证;上述人员若申办J签证来美,即表明申请者在
美停留期满后,自愿履行回国服务两年的义务。
  (6) 凡申请豁免者,均须持 J-1 签证在美停留期满一年以上;已由我方出具“不持异议信”后,被美方拒绝豁免或因某种原因延误向美方办理手续者,我方不再受理第二次申请。通过律师提出的豁免申请我方不予受理。
  (7) 国家公派留学人员是国家根据国内建设的需要,有计划地派出的。他们应按派出计划努力学习和工作,并按期回国。因此,驻美使领馆教育处组原则上不受理国家公派留学人员豁免回国服务的申请。由国家留学基金资助的出国留学人员,按国家公费出国留学的改革办法执行。

二、申请办理豁免具体手续
  (一) 向中国驻美使、领馆教育处、组领取《留学人员办理豁免事宜申请表》(一式三联)。索取表格时必须先给教育处(组)提供以下三项材料:
  (1) 本人申请(包括本人基本情况介绍、申请理由等);
  (2) 美方正式聘书或入学通知书的复印件(若系聘书,应写明聘用期限、工作内容、职位,并承诺协助办理签证转换或协助办理豁免等事项);
  (3) 来美的第一份IAP-66表的复印件。
  收到以上材料后,教育处(组)根据情况才能决定发放豁免申请表。

  (二) 领取豁免申请表后,按照要求填写相关表格和准备正式材料。有关材料包括:
  (1) 《留学人员办理豁免事宜申请表》。按要求清晰填写此表。
  (2) 本人书面正式申请报告。 申请报告应写明本人出国时的详细情况、派出方式(国家公派、单位公派、自费)。自费留学人员申请者按规定应附省、市、自治区教委(教育厅局)出具的《具有大学专科和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人员自费出国留学审核表》,即JW-109表。
  (3) 美方出具的正式聘书(聘书中应写明自申请豁免之日起的聘用时间、工作内容、职位,并承诺为申请者改变J-1身份)或入学通知书。 与美国公民结婚者应提供经过公证的婚姻证明和配偶的美籍证明材料,及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4) 来美历年所用的IAP-66表复印件、I-94卡的正反面复印件。申请者如系第三国转来,须由本人向原来留学所在国我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联系,请其将有关登记注册材料直接转至中国驻美使、领馆教育处、组。
  (5) 护照(新、旧)复印件。
  (6) 美国新闻署要求的信息表(DATA SHEET)
  根据美国新闻署豁免办公室的要求,为缩短申请人办理手续的时间,从1997年1月1日起,增加一“DATA SHEET”表格,该表格由使、领馆教育处(组)与《留学人员办理豁免申请表》一并寄给申请人。但“DATA SHEET”不要和其它申请材料一起报国内审批,该表格要等到报国内材料返回后,与所有材料一并寄回到使、领馆教育处(组)。

  (三) 申请者须将《申请表》及上述1至5项全部申请材料寄回原国内单位,由国内原单位在豁免申请表上签署意见、盖章并出示正式公文,然后报其主管部门审批。单位公派等留学人员的申请,须按隶属关系,由单位主管部门,即由部、委或省、自治区、市主管出国留学工作的部门负责审批。
  国内有关部门如同意其申请,在正式批准之前,将要求申请人与原派出部门和单位结清经济关系,协商解决好其它未了事宜并出具证明函件(证明申请者是否已与国内原单位结清经济和住房等关系,是否同意其豁免等)。
  
  (四) 我驻美使、领馆教育处(组)当收到国内有关部门寄回的有关材料后,将及时通知申请人补材料,交纳一百美元手续费,并请申请人将“DATA SHEET”与Money Order一并寄回到使领馆教育处组。若国内部门将材料直接寄回申请本人,请申请人将有关材料、“DATA SHEET”和Money Order一并寄回教育处、组。
  教育处、组必须收到各项申请材料后才能开始审理豁免申请。请申请人邮寄时对照检查是否遗漏,以免耽误不必要的时间。总的材料包括以下几项:《留学人员办理豁免事宜申请表》、本人书面申请报告、美方出具的正式聘书或入学通知书、来美历年所用的IAP-66表复印件、护照(新、旧)复印件、I-94卡的正反面复印件、美国新闻署的DATA SHEET、国内原单位出示的正式公文、一百美元Monder Order 、留学人员登记表、JW-109表、它国登记证明材料(若从第三国来美)。
  中国驻美使馆将根据国内有关部门的审批意见,决定是否为其出具不反对豁免其回国服务两年义务的信函。

  在有关材料报到中国驻美国大使馆以后,申请材料将经过认真审核和研究,时间约需三个月到六个月。在这期间如对材料有疑问,申请者所在的使领馆教育处(组),负责留管的领事会及时与本人取得联系。申请者如有问题,也可电话询问他们。为了加快审理进度,驻美使馆教育处不接待电话查询文件是否收到或是否批准。一旦批准,会及时通知美新署,并同时寄给本人一份通知。
  在我方审理期间,如果你的地址、电话变更,请及时写信通知驻美使馆教育处,请在信封上注明“豁免申请变更地址”。

责任编辑:虫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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