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际贸易合同条款
(一)商品的名称
商品的名称是指能使某种商品区别于其他商品的一种称呼或概念。品名条款的规定,取决于成交商品的品种和特点,它并无统一格式,可由交易双方酌情商定。合同中的品名条款通常比较简单,一般只是在“商品名称”或品名(Name of Commodity)的标题下,列明交易双方成交商品的名称。
(二)商品的品质
商品品质(Quality of Goods)就是商品的内在品质(包括物理的、化学的、生物的构造、成分
和性能等)和外表形态(包括外形、色泽、款式和透明度等)的综合,是决定商品使用效能的重要因素。
英国的货物买卖法把品质条件作为合同的要件。《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卖方交付货物,必须符合约定的质量。如卖方交货不符约定的品质条件,买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也可要求修理或交付替代货物,甚至拒收货物和撤销合同。
国际贸易中表示商品品质的主要方法有:(1)用实物表示法。其方法是看货成交和凭样品成交。(2)用说明表示法。具体又分为:凭规格、等级或标准买卖,凭牌号或商标买卖,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凭产地名称买卖。
(三)商品的数量
1.商品数量的重要意义
按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卖方所交货物的数量必须与合同规定相符。如卖方所交货物的数量小于合同规定的数量,卖方应在规定的交货期届满前补交,但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即使如此,买方也有保留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反之,卖方所交货物的数量如大于合同规定的数量,买方除了可以拒收超额部分外,也可以收取多交部分中的一部分或全部,但应按合同价格付款。
2.计算数量的单位
目前国际贸易中常用的度量衡制度,有国际单位制(代号为"SF")公制、英制和美制。我国的法定计量单位为国际单位制,但为了适应国外市场习惯,在对外成交时,也有采用对方习惯的计量单位的。
3.计算重量的方法
国际贸易中的许多商品是按重量买卖的。按照一般商业习惯,计算重量的方法有毛重(Gross
Weight)、净重(Net Weight)、公量(Conditioned Weight)、理论重量(Theoretical Weight)等四
种。
4.数量条款
合同中的数量条款(Quantity Clause)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和处理争议的根据,因此,买卖双方签订合同时,必须对数量条款作出明确合理的规定。在买卖合同的数量条款中,一般须订明数量和计算单位。以重量计量的,还须明确计量的办法。但有时在某些合同中也规定交货数量的机动幅度和作价办法。
(四)商品的包装
1.商品包装的种类
进人国际贸易市场的商品,可以分为三类,即裸装货、散装货和包装货。包装按其在流通过程
中作用的不同,可以分为运输包装和销售包装两种。
2.包装的标志
为了便于识别货物,便于运输、仓储、检验和海关等有关部门工作的进行,以及便于收货人收货,在商品运输包装上需要按合同规定刷写一定的包装标志(Packing Mark)。包装标志是指在商品外包装上印刷的简单图形和文字。
(1)运输标志(Shipping Marks)
也称唛头,它是一种识别标志,由一个简单的几何图形和一些字母、数字及简单的文字组成。按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组织)的建议,应包括四项内容:
—收、发货人名称的英文缩写(代号)或简称;
—参考号(如订单号、发票号、运单号码、信用证号码);
—目的地(港);
—件号。
运输标志的涂刷位置,应该在包装箱(外箱)的两个对称面上,这也称为“正唛”,也有称
“主唛”(Main Mark),而另外二个对称面则涂刷了包装的体积、毛重、净重(有时也列明产地)等内容,这便是“侧唛”(Side Mark)。
(2)产地标志
商品产地是海关统计和征税的重要依据,运输标志中加注产地,必须符合原产地规则。如果在运输标志中既不显示生产国别、产地或生产厂商名称,也不标明商标或品牌的包装,则可认为是中性包装(Neutral Packing)。中性包装包括无牌中性包装和定牌中性包装两种,前者是指包装上既无生产国别和厂商名称,又无商标、品牌;后者是指包装上仅有买方指定的商标或品牌,但无生产国别和厂商名称。
(3)指示性标志
根据商品的性能和特点,用简单醒目的图形或文字对一些容易破碎、残损、变质的商品,提出某些在装卸搬运操作和存放保管条件方面的要求和注意事项的,称为指示性标志( IndicativeMark)。例如:“此端向上”、“防湿”、“防热”、“防冻”、“小心轻放”、“由此吊起”、“由此开启”等。指示性标志一般采用容易理解的图形来表示。
(4)警告性标志
警告性标志(Warning Mark)是针对危险品货物所用的特殊标志,是为了在运输、保管和装卸
过程中,使有关人员加强防护措施,以保护物质和人身的安全而在外包装上表明的标志。凡对包装内装有爆炸品、易燃物品、自燃物品、遇水燃烧物品、有毒品、腐蚀性物品、氧化剂和放射性物品等危险品,应在运输包装上刷写清楚明显的危险品警告标志,以示警告。
3.包装条款
合同中的包装条款(Packing Clause)的内容,应根据商品的性能、特点及所采用的运输方式而定,不同的运输方式和不同的商品,其包装条款的规定也不相同。
(五)商品的价格
1.商品价格的掌握:在贯彻平等互利和国别政策的前提下,根据国际市场价格,结合销售意图,制定适当的价格。包括品质差价、数量差价、季节差价、地区差价。
2.佣金和折扣
(1)概念
佣金(Commission)是中间商为介绍交易或代买代卖而收取的报酬,佣金有明佣与暗佣之分。
折扣(Discount, Rebate)是卖方按价格给予买方一定百分比的减让。
(2)计算
佣金的计算公式为:佣金额一计算佣金的基数X佣金率
如果已知CFR净价而欲求出包括一定佣金率后的含佣价,
关于折扣和佣金的支付方式,折扣通常由买方在付款时预先扣除。佣金除个别也在付款时预先扣除外,一般是由卖方收到货款后另行付给中间商。
3.合同中的价格条款
贸易合同中的价格条款一般包括两项内容,即单价和总值。单价由四个部分组成,即计量单位、单位价格金额、计价货币和价格术语。例如:“每打200美元CIF旧金山”。总值是单价和数量的乘积即一批货物的总价。
为了明确贸易术语的含义,如果买卖双方同意采用INCOTERMS的条件和解释,应在合同中注明适用INCOTERMS2000或某年修订本。
责任编辑:张瑶